【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6号【发布日期】2021.03.08【实施日期】2021.03.08【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中国特色资本市场执法体制,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对按规定接收的案件提出专业审理意见,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由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
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担任。 法宝联想:法律动态 1 篇
第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专业人员和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其他机构的专家组成,部分委员可以为兼职,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专职委员每届任期5年,兼职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换届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建立巡回审理工作机制,安排委员通过巡回审理的方式开展工作。 法宝联想:法律动态 1 篇
第五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下的“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
普通案件由1名委员主审,2名委员合议,特殊情况可以增加合议委员。
违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1名委员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陈述申辩的,转为普通程序。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
第六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在审理或听证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要求,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律师
第八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本市场相关业务;
(四)具有相关法律工作经验或会计、金融等经济工作经验以及资本市场监管工作经验;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解聘: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担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
(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纪律;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
(四)不适合担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其他情形。 法宝联想:法律动态 1 篇
第十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认定规则、量罚标准等;
(二)制定与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有关的工作细则;
(三)对调查部门移交的大要案进行预沟通;
(四)依法审理,提出专业意见;
(五)依法履行事先告知及听证程序;
(六)拟订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意见;
(七)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八)必要时对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函;
(九)监督、指导、统筹、协调中国证监会系统的行政处罚工作;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宝联想:法律动态 1 篇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定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委员;
(二)决定委员的回避事项;
(三)召集会议,会同证监会首席律师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四)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副主任委员履行相关职责。副主任委员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决定案件是否由调查部门补充调查或者退回。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理案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理提出审理意见;
(二)主持和参加案件合议、听证、复核;
(三)参与案件审理规则、标准等的制定;
(四)行政处罚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可以通过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案件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设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人,办公室副主任若干人。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可兼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办公室副主任可兼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是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律师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日常事务;
(二)办理案件交接和移送事项;
(三)组织安排相关会议;
(四)协助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开展工作;
(五)负责案件管理、送达法律文书及相关工作;
(六)负责办公室人员的行政管理;
(七)组织行政处罚工作的调查研究;
(八)与行政处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专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从立法、司法、行政及教学科研、相关市场机构等单位中聘请。受聘专家以个人身份发表专业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