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皖高法[2010]4号【发布日期】2009.12.31【实施日期】2009.12.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省委的《关于我省留守儿童问题调研情况的报告》、省高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按照周溯院长要求,请各地法院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为加强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留守儿童队伍不断壮大。省人大《关于我省留守儿童问题调研情况的报告》指出,目前全省农村留守儿童总数近400万,基本上占各地儿童的20%左右,近五成留守儿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由于缺少父母关爱,留守儿童成长中亲情缺“慰”、生活缺“助”、心理缺“疏”、学习缺“导”、安全缺“护”的“五缺”现象突出。留守儿童问题已经引起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整个农村乃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法院必须高度重视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扎实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强化维权力度
全省法院应以落实“两纲”为目标,不断强化司法为民理念,严格依照《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强化留守儿童维权力度。
(一)通过民事案件审理依法保护留守儿童权利
全省法院要采取多种措施,力保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尽可能让留守儿童在温暖、安全、宽松的环境和氛围中顺利成长。
1、司法为民,方便诉讼。一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严格执行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为使交不起诉讼费的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依法实行司法救助,对因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起诉的留守儿童,经济确有困难的,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二要优质、高效提供法律服务。对追索抚养费以及涉及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纠纷,及时立案,快速审理,优先执行;对法律知识匮乏的留守儿童及其亲属适时运用法官释明,提供法律咨询。三要发挥婚姻家庭审判庭、合议庭等专业审判机构的优势,统一执法,积累经验。
2、注重调解,定纷止争。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以“案结事了”为最终追求目标,不断强化调解力度。一是将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加大庭前调解、诉讼过程中及宣判前的调解力度。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调解工作的有效机制,鼓励法官做好调解工作。三是按照省高院与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切实做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等其他调解形式之间的衔接,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注重调解的多渠道,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四是结合案件审理,开展普法活动,教育留守儿童树立“自尊、自强、自信、自立”观念,提高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对留守儿童父母的不良行为严肃批评教育,指导其正确对待婚姻家庭的责任。五是树立和谐的诉讼理念,创造和谐的诉讼氛围,构建和谐的诉讼秩序,提高相关案件调撤率。
3、依法审理,强化保护。妥善审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与留守儿童密切相关的各类民生案件,关爱弱势群体,注重考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实际需要,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对留守儿童的承包经营权予以肯定和保护。对涉及面广、矛盾尖锐的纠纷要格外慎重,审理中应重视与党委、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沟通,既依法保护留守儿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又避免矛盾焦点化,力求实现司法效果的最佳化。二要在离婚案件中积极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如对子女抚养问题要兼顾父母的实际情况与孩子的个人意愿,做好对留守儿童的解释说服及思想疏导工作,对家庭财产的分割尽量满足留守儿童和与其共同生活方的生活需要。三要在在校学生损害赔偿案件中,充分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及时、全面得到司法救济。四要强化法官释明权,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告知留守儿童提起刑事自诉或请求公安机关处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五要把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调查有机结合起来,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综合分析留守儿童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六要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等措施,以避免因侵害留守儿童的责任方转移隐匿财产造成判决后无法执行等损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
(二)通过刑事案件审理落实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和预防留守儿童违法犯罪
全省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的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以少年法庭为依托,依法严惩侵害留守儿童的罪犯,对留守儿童违法犯罪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为预防和减少留守儿童犯罪,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全省法院要高度重视留守儿童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健全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工作组织体系。有两个刑庭的,指定一个刑庭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只有一个刑庭的,内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指定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挑选精通审判业务、责任心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的法官担任少年法庭法官。全省法院要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制度建设,细化工作要求,规范办案流程。
2、依法严惩侵害留守儿童的罪犯,依法审理留守儿童刑事案件。一要把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从重、从严、从快严厉打击以农村留守儿童为侵害对象的强奸,抢劫,抢夺,猥亵,拐卖农村留守儿童,教唆、胁迫、引诱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故意残害农村留守儿童身体等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通过有效打击形成保护留守儿童的良好司法环境。二要在留守儿童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依法全面保障留守儿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坚持做到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不公开审理、全面调查、及时处理和宽严相济,注重处罚的社会效果。对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的被告人,在掌握其所在学校、家庭、社区确实能够落实帮教措施后,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
3、创新工作机制,落实帮教措施。一要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制度,严格执行省法、检、公、司联合制定的《关于市辖区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凡辖两个区以上的市(含辖一个县)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一个区集中办理。对未成年被告人需要指定辩护的,由指定区的人民法院指定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通过集中管辖,大力推动司法专业化进程,避免出现量刑等适用法律不平衡问题。二要推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努力实现社会调查社会化,社会调查内容公开化,社会调查程序规范化,将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通过法庭质辩作为对留守儿童被告人量刑轻重、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参考依据。三要积极探索适合留守儿童心理、生理特点的审判方式,把审判工作向前延伸,不能仅调查犯罪事实,还要注意与留守儿童的亲属、学校、乡镇等联系,了解其思想、品德表现、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以查明犯罪动机,作为量刑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四要完善法庭教育制度。将教育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突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特色,推行圆桌审判,努力营造宽松、和谐的审判气氛,体现人文关怀。五要落实帮教措施。加大延伸帮教力度,建立和完善对留守儿童罪犯回访考察制度,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与公安机关、街道等部门紧密配合,实现社区矫正和司法矫正的结合。
(三)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1、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作用。加强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将维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创新工作形式,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切实维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2、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大力开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完善留守儿童的法律服务机制,推进选派法官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积极协助中小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通过模拟法庭、以案说法、上法制课等形式,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增强留守儿童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3、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全省法院要结合案件审理,针对发现的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使一些危害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隐患得以尽早铲除。
4、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法院在司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机制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意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针对辖区留守儿童犯罪的实际情况,定期与学校、社区联系,落实帮教措施。积极创建“平安校园”,开展与留守儿童帮扶结对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