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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试行办法

【发布部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皖高法[2009]66号【发布日期】2009.03.02【实施日期】2009.03.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加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效果,及时有序做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工作,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裁判文书通过“安徽法院网”(外网)网站的“裁判文书”栏目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专网网站”(内网)的“文书精选”栏目分类予以公布。

第三条 公布的裁判文书是指本院各审判庭审判的案件和执行局执行的案件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四条 裁判文书网上公布遵循合法、全面、及时、规范原则。

第五条 生效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布: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

6、当事人双方或一方申请不在网上公布的;

7、其他不宜公布的裁判文书。

第六条 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由各审判庭(局)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核把关。

第七条 裁判文书生效并收到送达回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各审判庭(局)将裁判文书电子版及《网站宣传信息审批表》直接报送宣教处安徽法院网网站。网站自收到裁判文书2个工作日内予以上网公布。

第八条 政治部定期通报各审判庭(局)裁判文书网上公布数。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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