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马鞍山市公安局、马鞍山市司法局关【发布日期】2020.02.18【实施日期】2020.02.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马鞍山市公安局、马鞍山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体市民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众志成城,共 克时艰,共抗疫情,全力配合疫情检疫、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切实做到不聚集不乱跑,不扩散不传播,不信谣不传谣,不起哄不闹事,不阻碍不添乱,不制假不售假,不抬 价不乱市,不杀野生动物,不吃野生动物。为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及国务院、省 政府决定、命令,现就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政府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预防、检疫、强制隔离、疫区封闭式管理、设置隔离点等应急管制措施的。
三、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聚集打麻将、扑克牌,举办宴席、文体活动,聚餐、聚会,或者擅自营业复工,引起群众聚集的。
四、不听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入口处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律师
五、出租屋业主或者相关房屋出租人员违反市政府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不及时报告疫情重点地区来马人员租住房屋情况,拒不配合政府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核查工作 的。
六、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点、隔离区、警戒区的。
七、故意伤害、恐吓、侮辱、诽谤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及医务人员,或者在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等场所滋扰闹事、毁损财物的。
八、故意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散布,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或者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对所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生产、销售伪劣药品、口罩、手套、消毒药水、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疫情防治防护产品和物资的。
十一、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人、疑似病人误诊或者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的。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十三、盗窃、诈骗、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聚众哄抢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
十四、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五、拒不执行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社区、村及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要严密防范各类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有违法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政府机关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妨碍疫情防控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检察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涉疫情防控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从宽处罚。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线索,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全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