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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7.12.17【实施日期】2007.12.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安徽省司法厅文件的决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增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律师

第二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有针对性地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严格刑罚执行,提高矫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 分等级管理是指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改造表现、犯罪类型、社会环境、人身危险性、再犯罪的可能性、再社会化程度等多方面差异,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宽松管理、普通管理和严格管理三个等级,区别对待,因人施矫。

第四条 分阶段教育是指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等,将教育矫正过程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接受矫正后第一个月为入矫教育阶段,解除矫正前两个月为解矫前教育阶段,中间时段为常规教育阶段。

第五条 实施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日常管理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适时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建立配合协作、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第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对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要定期进行回访,责令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矫正教育,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通报相关部门进行纠正。

第九条 公安机关作为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管权的执法主体,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考察。基层派出所与司法所要建立两所会商议事制度,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动态管理信息及时反馈,随时交流,相互延伸各自工作范围,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实效。

第二章 分等级、分阶段适用范围

第十条 等级适用范围:

(一)宽松管理等级,适用于情绪平稳、改造表现突出、重新犯罪可能性小的社区矫正对象。

(二)普通管理等级,适用于情绪较平稳、改造表现较好、有重新犯罪可能性的社区矫正对象。

(三)严格管理等级,适用于情绪不稳定、改造表现差、重新犯罪可能性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

第十一条 在入矫教育阶段,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的罪犯身份,增强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意识。针对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心理上具有自卑、封闭、逆反等特点和在行为上具有抵触、试探、被动参与的现实状况,教育目标是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适应社会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教育,突出认罪服法和规范养成教育。

第十二条 在常规教育阶段,结合社区矫正对象已适应社区服刑生活,心理状态趋于稳定,对未来生活考虑较多,对文化知识、职业技能、法律知识的需求较高的实际情况,教育目标是矫正行为恶习,培养健康心理,提高法律意识、道德、文化水平和生存能力,突出思想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常规教育阶段,要注重个案矫正,并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动态,及时修订矫正方案,以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措施为主。

第十三条 在解矫前教育阶段,加强形势、政策和遵纪守法教育,充分考虑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心理、行为上表现出松散、应付的特点,教育目标是巩固矫正成果、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自律意识,教育重点主要是监督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回顾、总结,查找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章 晋级、降级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新入矫社区矫正对象第一个月不定等级。入矫教育结束后,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矫正条件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者直接定为普通管理等级,不合格者入矫教育延长一个月,评估仍不合格者,则定为严格管理等级。

第十五条 司法所根据《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章扣分细则规定每月对社区矫正对象综合考核一次,按规定适时奖惩。考核奖惩结果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晋级或降级的主要依据。晋级和降级由司法所提出申请,县(市、区)司法局审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晋级:

(一)连续6个月考核未被扣分;

(二)1年中受到三次表扬或被评为一次矫正积极分子;

(三)有其他重大突出表现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级:

(一)当月考核扣分超过10分;

(二)1年中受到两次警告或一次记过处分;

(三)有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恶劣行为。律师

第四章 等级管理处遇

第十八条 宽松管理等级矫正处遇:

(一)允许请假外出或通过委托管理方式在异地工作、学习、生活;

(二)每季度交思想汇报材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司法所转交派出所);

(三)每两个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四)可酌情减免其参加集体学习、公益劳动和其他活动的次数和时间。

第十九条 普通管理等级矫正处遇:

(一)限制请假外出和在异地工作、学习、生活;

(二)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交思想汇报材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司法所转交派出所);

(三)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情况一次;

(四)按规定参加集体学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二十条 严格管理等级矫正处遇:

(一)严格限制活动区域,原则上不得请假外出;

(二)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交思想汇报材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司法所转交派出所);

(三)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情况两次;

(四)按规定参加集体学习、公益劳动等活动,严格限制请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予以记载。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严重疾病、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怀孕哺乳等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可适当放宽,同时报县(市、区)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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