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安徽高院关于做好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01.20【实施日期】2008.02.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对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法院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判决(裁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和罪犯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抄送执行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办公室;将判决(裁定)书副本送达相关人民检察院。罪犯在判决前被羁押的,交付执行的法院除送达、抄送上述文书、材料至有关部门外,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判决(裁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送达羁押罪犯的看守所。

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的法院应自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判决(裁定)书副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和罪犯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抄送执行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办公室;将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送达相关人民检察院。罪犯在判决前被羁押的,交付执行的法院除送达、抄送上述文书、材料至有关部门外,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判决(裁定)书副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送达羁押罪犯的看守所。律师

三、对异地监外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执行地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四、服刑罪犯被裁定假释后,作出裁定的法院应将裁定书副本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和提请假释的刑罚执行机关。

五、交付执行法院在完成上述交付执行工作的同时,应以书面通知形式责令罪犯接到判决(裁定)书后7日内到执行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到登记。

六、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交付执行的法院根据执行地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的建议依法及时下达终止监外执行决定,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收监执行。

七、上述交付执行中的送达回证、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及书面通知一并入卷归档。

八、本意见中的执行地一般指罪犯的户籍地。户籍地与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若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更有利于监管,可交付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执行。交付执行的法院是指案件审判的一审法院。

九、本意见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