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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检4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1.06.25【实施日期】2021.06.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一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徐某琼等5人贩卖运输毒品上诉案

【关键词】

二审、死刑、认罪认罚从宽、贩卖运输毒品

【要旨】

《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各地对在重罪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中适用该制度一直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此案是安徽省首次在二审重罪案件中适用该制度。办案中,案件承办人针对我省近年来毒品死刑案件中判处两人以上死刑的案件具体特点,重点研究了毒品数量标准,综合分析本案证据情况,不拘泥原审判决中各被告人顺序,根据认罪认罚实际情况,大胆在死刑二审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而开启了我省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河。律师

【基本案情】

2018年7-8月间,徐某琼(女)、陈某香(女)与杨某亮计划贩买毒品,徐某琼、陈某香先后二次从缅甸购买海洛因8块(2800克),从云南驾车将毒品运至河南郑州、漯河贩卖给杨某亮,杨某亮则将毒品带回临泉交给王某贩卖,王某将其中的三块(1750克)贩卖给他人。同年9月,徐某琼、陈某香又与王某震商议贩卖海洛因4块(1412.7克),徐某琼、陈某香仍将海洛因贩卖给杨某亮,杨纯亮将海洛因从郑州带回临泉时在其乘坐的大巴车上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毒品4块(1412.7克),后公安干警又在杨某亮家中查获毒品1块(349.5克)。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全面分析案情,谨慎判断适用条件

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提审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全案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均系依法及时调取,侦查工作做的扎实到位。从言词证据看,上诉人徐某琼、陈某香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一直供认不讳,提审时徐某琼、陈某香仍表示认罪悔罪,只是认为量刑过重。上诉人杨某亮则在侦查阶段后期翻供且拒绝签字,辩解与徐某琼见面只是商议复婚并帮徐某琼还债等。上诉人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否认贩卖毒品罪。上诉人王某震则一直为“零口供”,侦查、起诉、一审阶段均否认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在提审时,上述三上诉人仍否认贩卖、运输毒品,拒不认罪。从本案的一审定罪量刑看,二审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一审法院定罪正确,但在量刑方面,没有严格区分各上诉人在本案中责任、作用大小,没有很好地贯彻少杀慎杀死刑政策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没有充分考虑上诉人徐某琼、陈某香的一贯的认罪悔罪态度,结合提审情况,本案具备在二审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二)强化沟通协调,形成共识

考虑到重罪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与轻罪案件相比,被告人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较大,社会影响也不一样,同时在二审阶段就此类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诉法》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均未作具体规定,二审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多次与省高院沟通,建议在本案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省高院表示支持并提出当庭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意见。随后,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各上诉人辩护律师联系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相关事宜,上诉人徐某琼、陈某香的辩护律师表示同意,并表示将进一步做好上诉人的工作。

(三)依法出庭履职,质效明显

在二审庭审法庭调查阶段,第一上诉人徐某琼、第二上诉人陈某香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特别是当二审检察官为核实杨某亮辩解理由而向徐某琼讯问时,徐某琼当庭予以否认,庭审效果明显。

法庭辩论阶段,承办检察官根据第一上诉人徐某琼、第二上诉人陈某香当庭认罪认罚情况,当庭发表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徐某琼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陈某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量刑意见,二上诉人及辩护律师均无异议。针对第三、四上诉人一直拒不认罪的情况,则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承办检察官发表完上述确定刑量刑建议后,第一、二上诉人当庭悔恨并表示要检举揭发接受教育改造。二审出庭检察官的上述出庭意见均被二审法院采纳,并依法作出判决。

从整个庭审情况看,本案由于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庭审效率明显提升。同时由于第一、第二上诉人的认罪认罚,使得第三上诉人杨某亮的翻供理由缺乏支持,得不到印证,庭审效果好。

2019年12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对杨某亮、王某、王某震的定罪量刑;徐某琼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陈某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杨某亮的死刑判决。

【指导意义】

本案是我省二审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第一案,典型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涉及死刑的重罪案件中大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我省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先河;二是案件办理过程中,不拘泥于被告人顺序,而是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衡量上诉人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和认罪态度,让真正认罪认罚的上诉人获得从宽,实事求是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审出庭检察官的出庭意见均被二审法院采纳,并依法作出改判。认罪认罚的上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积极配合,充分体现出这项制度的优势,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吕某生等3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毒品犯罪 补充侦查 客观证据 撤案监督

【要旨】

引导侦查机关做好补充侦查工作对于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提升办案质效具有重要意义,应充分加强与侦查人员的沟通交流,重点围绕问题解决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具体切实可行的取证要求、方法和途径,保证收集证据全面、及时、合法。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要重视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审查,结合其他言词证据等材料综合判断,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指控。同时检察机关应通过依法履行对侦查机关不当撤案的监督权,保障补充侦查的效果。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1日左右的一天,吕某生电话联系文某龙,要求文某龙帮其购买2000克甲基苯丙胺,后文某龙联系刘某祥,并告知其吕某生及“胡姐”(另案处理)要购买3000克甲基苯丙胺的事情。刘某祥同意联系上家购买毒品,其在购得4000多克甲基苯丙胺后联系文某龙,要求文某龙劝说吕某生将多买的1000克甲基苯丙胺一并购买。

2015年9月14日,刘某祥按照约定将4000多克甲基苯丙胺从广东揭阳运至上海,准备以每克55元的价格出售给吕某生和“胡姐”,途中吕某生多次与刘、文二人短信联系。当日,公安机关因文某龙涉嫌其他毒品犯罪事实在合肥将其抓获。9月16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将吕某生、刘某祥分别抓获,并在刘某祥租住的宾馆房间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净重4038.94克。吕某生到案后否认犯罪事实,拒不供述。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吕某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证据不足某区检察院未对其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后该案移送至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及时沟通、阅卷,确定工作方向

检察人员接案之初,对吕某生涉嫌贩卖几千克毒品却被监视居住感到疑惑,第一时间与侦查人员沟通,了解到吕某生系因证据不足而未批捕,侦查机关也认为有关吕某生的定罪证据较差,提出在检察机关退查后将吕某生撤回审查起诉不再移送。鉴于案情重大,检察人员迅速仔细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发现认定吕某生贩卖毒品的事实有一定的证据基础,认为该案具有补证空间,为避免放纵犯罪,应当进一步引导侦查取证,夯实证据,现阶段不宜轻易作出撤回审查起诉的决定,遂充分与侦查人员会商、沟通和研判,以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

(二)积极引导补充侦查,挖掘巩固定罪证据

一是巩固现有证据。不同于一般毒品案件中常见的上下家单线联系,本案中较为有利的一点是,文某龙、刘某祥都曾和吕某生有过直接联系,并能够直接指认吕某生,因此文某龙、刘某祥两人供述的客观真实性与合法有效性尤为重要。因此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具体、详细讯问文、刘二人有关吕某生涉嫌犯罪的事实经过及细节内容并全程录音录像。这既是从细微处印证供述材料的真实性,也是为后期精准起诉做好准备。

二是挖掘新的证据,重视收集客观性证据。检察人员审查全案证据时发现,案发前刘、文、吕三人分处三地,要联系购买毒品事宜必然离不开通讯工具,遂要求侦查人员调取涉案手机的通话记录,核查是否存在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检察人员在大量的电子数据中逐条筛选,最终发现了吕某生定罪的关键性证据。这些客观证据与刘、文二人的供述相印证,同时也与吕某生一直以来的否认辩解相矛盾。

(三)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围绕起诉进行延伸性查证

在侦查阶段,某区检察院认为除同案犯供述外无其他证据印证吕某生欲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吕顺生有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因此未批准逮捕。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办理,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一方面积极引导侦查人员补充侦查调取新的证据,另一方面果断启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程序,决定将吕某生逮捕。然而,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却发现吕某生已脱逃。侦查人员根据前期所掌握的线索,最终在吕某生脱逃八个月后将其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少量毒品。这一次人赃并获,吕某生再也无法狡辩。

2016年10月11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祥、文某龙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2017年7月4日,对吕某生以贩卖毒品罪追加起诉。2017年11月17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吕某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文某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6月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同时核准吕某生的死缓判决。2020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立祥的死刑裁定。

【指导意义】

该案从基层院不予批捕,到公安机关准备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再到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移送起诉,最终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严厉判决,既体现了毒品犯罪分子的狡猾和证据收集的困难,又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工作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该案的成功办理对当前如何有效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律师

(一)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对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证据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也考验着检察机关的证据把握能力。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合理利用退回补充侦查机会,加强与侦查人员的沟通,提出切实可行的取证方法和途径,要对补查提纲进行充分说理,取得侦查人员的理解、接受、认可和执行。同时,检察机关要把好证据审查关,注重取证合法性,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取证,及时补正瑕疵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每一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重视客观性证据在毒品类犯罪中的重要作用。毒品案件难办,往往在于客观证据少,多数依靠言辞证据,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就容易陷入不利局面。客观性证据尤其是电子物证的收集和提取,对固定言辞证据,支撑全案证据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要及时引导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案件可能存在的客观性证据,及时依法提取、固定,并且深挖卷内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价值,从而完善案件证据体系,全面查清案件事实。

(三)依法履行检察监督权,防止侦查机关不当撤案。实践中,在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不再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撤案制度本是贯彻“疑罪从无”理念,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一项重要制度,确实发挥了很好的保障人权作用,但同时也要警惕其成为放纵犯罪的“出口”。针对这一情况,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行使检察监督权,审慎审查,依法对侦查机关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对侦查机关的不当撤案,应当进行立案监督。这也是倒逼侦查机关重视补充侦查工作,保障补充侦查效果的必要举措。

案例三

【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俞某网络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大麻 贩卖毒品 快递 网络 行业监管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以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利用信息网络、邮寄快递等方式,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审查证据时,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结合社交软件聊天记录、网络转账记录、快递单等书证能够证明其贩卖毒品行为的,可以认定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8日,被告人俞某的微信好友“马”以160元一克的价格向俞某购买10克大麻,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俞某毒资1600元。2018年6月12日,俞某的微信好友“轮回”以155元一克的价格向俞某购买20克大麻,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给俞某订金1600元。后俞某以向“马”、“轮回”出售毒品大麻为目的,通过QQ向QQ号为812484471的好友以2900元的价格购买大麻30克。2018年6月17日,QQ号为812484471的卖家以邮寄的方式将大麻交付给俞某,俞某于2018年6月19日收到该快递,后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6包嫌疑毒品。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在6包嫌疑毒品中,有4包被检出相关毒品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本案言词证据只有俞某的供述,俞力供述他人通过微信向其购买大麻,后俞力通过QQ向上家以2900元的价格购买30克大麻。本案中俞某的上家及买家均未能找到,但是通过对俞某与买家的微信、支付宝收支明细情况进行提取,所调取证据与俞某供述内容相一致,可以证明俞某贩卖毒品大麻的事实。检察机关认为,结合在案证据中嫌疑人供述、聊天记录、支付明细等相关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可以认定构成犯罪。

此外,俞某自述其向上家购买30克大麻,但抓获俞某时,俞某刚收到上家寄来的大麻,实际寄来的数量是重61.48克。本案当中查获的大麻呈干叶状。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武汉纪要》)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对于行为人有贩卖毒品行为的,在其住所或随身搜到的所有毒品,都应当计为贩卖毒品的数额。故检察机关认定俞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为61.48克大麻。

2018年9月29日,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俞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0月24日,临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俞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指导意义】

(一)把握案件性质,及时固定证据。寄递毒品犯罪案件往往与网络通信手段密切相关,此类犯罪案件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等问题,且案件涉及罪名、人数较多、跨区性强。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毒品犯罪案件时,要与公安机关密切沟通配合,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调取证据,及时完善固定证据链条。

(二)加强证据审查,准确认定犯罪。寄递毒品案件可能涉及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诈骗罪等多个罪名,具有适用法律难点多的问题。对言词证据需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对照分析以准确认定。同时必须特别注意审查取证过程的规范性,如不具备相应鉴定条件的,也需要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来源作出说明。

(三)参与社会治理,合力打击犯罪。寄递毒品行为暴露出物流、互联网等社会行业的监管漏洞,增大了打击犯罪难度。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毒品犯罪综合治理,加强对物流、互联网、金融、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定期沟通研判,必要时制发有针对性措施的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广泛、深入打击涉毒洗钱、网络等涉毒犯罪行为。

案例四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胡某卿等34人制造、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制造、贩卖毒品、认罪认罚

【要旨】

本案系数量巨大的新型毒品案件,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夯实证据基础,构建以客观证据为基石的完整证据体系。案件办理过程中,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利器,对犯罪嫌疑人各个击破,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卿在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个体经营“吉林雪瑞斯葡萄酒有限公司”。2018年4、5月份左右,曲某龙(在逃)和李某忠(另案处理)带着某制毒原料找到被告人胡某卿,让其调配出一种新型饮料“papaya”(含毒品成分),曲某龙和李某忠试喝后觉得达到了他们想要的效果,遂与胡某卿商量进行生产。从2018年7月至12月,胡某卿根据曲某龙的订单生产了多批“papaya”饮料,累计达4000箱以上,每箱24瓶,每瓶275ml。

2018年11月,芜湖市贩卖“papaya”的被告人朱某、高某联系上胡某卿后,商定以320元每箱的价格订购“papaya”。胡荣卿共计生产了三批共计2020箱“papaya”饮料卖给朱某、高某等人,并联系当地货运卡车将“papaya”装车送至芜湖进行交付。

2017年,被告人白某等人注册成立了“沈阳市岳衡天下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白某、邹某找到曲某龙,商量引进“papaya”,并和曲某龙达成了销售协议。至案发,白某、邹某等被告人共计购买5400箱“papaya”贩卖给他人。律师

2020年2月14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将胡某卿、白某、邹某等34名被告人起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6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卿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15年,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15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一年不等的刑罚。

【检察履职情况】

(一)加强与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案件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与公安机关的会商,指出案件证据中需要补充完善的部分,依法从快批捕涉毒犯罪嫌疑人,同时检察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证据的收集、甄别、固定工作,确保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证据达到较高的标准。

(二)重大案件重点办理。检察机关受理本案后,专门成立专案组从事该案审查起诉工作。办案中,重点梳理犯罪事实,明确每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据此做好认罪认罚工作。同时制定详尽的庭审预案,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指导意义】

本案社会影响较大,案发时为华东地区数量最大的一起新型毒品案件,且属于跨区域犯罪,销售网涉及沈阳、铜陵、芜湖三地。与传统毒品案件相比,新型毒品犯罪中的证据易灭失、破案过程中所取得的证据数量多且错综复杂,办案人员不能满足于缴获毒品的数量,应从毒品类犯罪行为的细节着手,依法及时收集、固定证据。

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无罪辩解,首先要从其交易手段的高度隐蔽、利润的畸高、吸食后效果与传统毒品的相似性等方面锁定犯罪嫌疑人对于新型毒品的主观明知。其次,要强化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的否定性证据的调查取证意识,构建以客观证据为基石的完整证据体系。在共同犯罪中,要利用认罪认罚制度,对部分犯罪嫌疑人重点突破,摧毁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攻守同盟,以确保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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