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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中院网上立案工作规范

【发布部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1.06.24【实施日期】2021.06.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规范全市法院网上立案工作,提高网上立案服务水平,更加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网上立案是指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自助立案设备等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立案申请,人民法院在线接收材料并决定是否立案的服务方式

网上渠道包括:安徽法院诉讼服务网(www.ahgyss.com)及安徽移动微法院

第三条 可以申请网上立案的案件包括: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其中强制执行案件由执行局负责审查、立案,其他案件由立案庭进行审查、立案

对于民事上诉、申请再审,可依托网上立案平台接收材料

第四条 开展网上立案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律师

(一)便民利民原则

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提供咨询、在诉讼服务大厅提供指引辅导、配备自助立案设备等方式,为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提供便利条件

(二)依法依规原则

网上立案应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管辖、代理、送达和期间的规定

(三)在线办理原则

实现网上立案平台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送达平台、网上保全系统、委托鉴定系统、网上交退费以及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数据互通和业务协同,确保立案服务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五条 网上立案平台应支持上传PDF文本格式、JPG或PNG图片格式、WORD格式的立案材料

第六条 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网上立案申请的,除不适宜调解或已经调解但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外,应当通过网上立案平台进行诉前调解引导

同意诉前调解的,将纠纷信息及时推送至调解平台进行调解,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及时转入立案程序

第七条 在收到网上立案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起诉(自诉、申请),及时登记立案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推送补正通知和补正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立案材料作退回处理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可在线退回材料并释明具体理由,坚持提交的,依法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情形的,在线退回立案材料,不予登记立案

(五)无法确认网上提交的立案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现场递交的方式申请立案

第八条 经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同意,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及相关材料

对于受理结果、补正通知以及重要流程节点信息,通过网上立案平台进行推送

第九条 登记立案后,立案人员应及时将案件电子卷宗移送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

案件承办法官对卷宗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或认为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由承办法官依法处理并通知立案部门

承办法官可自行下载打印起诉状(自诉状、申请书)副本和证据材料进行送达

认为确有必要提供材料原件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五)项情形外,立案人员不得要求网上提交立案材料后到现场办理立案手续

对于已到现场提交立案材料的不得要求通过网上提交

第十一条 对含有下列内容的立案材料,可予以退回或者要求修改,并视情形停止提供网上服务:

(一)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的律师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申请网上立案过程中存在提起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者滥用诉权,扰乱网上立案秩序等情形的,立案部门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停止为其提供网上立案服务

第十三条 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畅通投诉建议通道,为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提供满意度评价服务,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不立案、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未落实一次性告知要求等投诉及时处理并予回复

第十四条 中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立案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办理网上立案中的不当做法,加强对本辖区网上立案工作督导检查,对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以及当事人反映问题突出的法院,及时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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