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1.09.30【实施日期】2021.09.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一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王步文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烈士设施保护 协作联动 终结诉讼
【要旨】
针对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对革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履职不到位情形,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跟进监督,加强协作联动,与行政机关共商保护措施,有效保护革命烈士纪念设施。
【基本案情】
“步文亭”系1991年5月芜湖市委市政府在安徽省委成立暨省委第一任书记王步文牺牲60周年建立的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王步文是安徽早期学生运动领导人,1931年4月因叛徒出卖在芜湖柳春园被捕,5月31日在安庆壮烈牺牲。“步文亭”是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位于芜湖市镜湖公园柳春园对面,占地340平方米,因年久失修、管理不善,环境脏乱差:亭内左边摆放十几个垃圾桶;亭前花坛内草木丛生,生活垃圾随处可见;亭内照明设施均已损坏,夜间常有人在此大小便,气味难闻;纪念碑亭地面、挽联墙壁等不同程度损坏,严重影响了设施的庄严、肃穆、优美环境。律师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镜湖区院)根据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线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两级检察院通过实地勘查、走访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步文亭”产权登记在芜湖市人民政府独资企业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居公司)名下,芜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监管。宜居公司委托管理的芜湖花鸟市场物业公司2018年4月搬离,该纪念设施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当地媒体多次报道,但该问题未能解决。
2020年1月14日,镜湖区院向市国资委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步文亭”监督保护管理职责,综合整治亭内脏乱差环境,修缮维护破损的纪念设施,设立警示、照明、保护标志,形成庄严、肃穆、优美环境和氛围,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国资委督促宜居公司会同城管部门清除亭内垃圾桶、地面垃圾、杂物,投入26万元,完成整体修补翻新、碑文断纹修补、花圃清理移植等工作;于2020年9月4日回复镜湖区院。
2020年9月,镜湖区院开展“回头看”,发现市国资委对检察建议的亭内环境、警示标志、照明设施等问题未能整改到位;多次催告做好后续工作,也未予全面整改。当地主流媒体《大江晚报》以“还步文亭以庄严,不能‘一修了之’”为题对该问题进行曝光,社会反响较大。
【诉讼过程】
2020年11月20日,镜湖区院向市国资委所在地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市国资委未完全履行职责违法;在“步文亭”设立警示、保护标志,安装照明设施,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该案由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该案起诉后,市国资委即对“步文亭”安装监控视频、照明设施,设立多个保护、警示标志,加强卫生保洁管理,按规定移交芜湖市镜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管理。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镜湖区院、相关主管部门经现场查看整改合格。《大江晚报》以“整洁庄重的‘步文亭’回来了”一文,对整改效果跟踪报道,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赞扬。
鉴于市国资委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公益诉讼目的全部实现,经镜湖区院建议,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革命烈士纪念设施是传承和弘扬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针对行政机关整改不到位问题,坚决提起诉讼,促使全面充分履职,有效保护烈士纪念设施。实行一体化办案,市、区两级院检察长亲自协调解决难题,持续跟进监督,推动案件成功办理。借助新闻媒体,扩大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社会知晓度。与行政机关沟通磋商,理清管理关系,落实烈士纪念设施属地归口管理。鉴于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公益诉讼目的全部实现,建议法院裁定终结诉讼被采纳,提高了办案质效,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案例二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零散烈士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零散烈士墓保护 以人为本 撤回起诉
【要旨】
针对零散烈士墓保护不到位、严重破坏革命文物历史风貌的情形,经督促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仍未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判决前依法全面履职,公益诉讼目的全部实现的,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
【基本案情】
张智锦,安徽省和县人,193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苏皖交界地区积极从事抗日救亡活动,1942年9月在与日伪战斗中被俘,坚贞不屈,被残忍杀害于和县香泉镇晓山脚下,时年24岁。张智锦烈士墓园现坐落于和县香泉镇晓山脚下,占地约700平方米。
2012年,和县香泉镇人民政府将香泉镇晓山198.5亩土地(含张智锦烈士墓园区域)出让进行商品房开发。开发过程中,张智锦烈士墓园严重缺乏维护,区域杂草丛生、建筑材料乱放、周边道路被占、部分设施损坏,庄严肃穆的环境氛围荡然无存,严重破坏并影响了革命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和县院)在进行英烈纪念设施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本案线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和县域内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破坏革命文物风貌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利于传承、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11月15日,和县院向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修缮维护张智锦烈士墓园。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回复期限届满后未回复和县院,亦未予整改。
【诉讼过程】
2020年7月29日,和县院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限期对张智锦烈士墓园进行修缮维护。
该案起诉后,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高度重视,与香泉镇人民政府会商提出终止房地产开发项目、选址整体迁移重建、保留原址维护修缮三套方案。在监督履职过程中,和县院多次到张智锦烈士墓园跟进整改情况,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因房地产项目已基本开发完成,终止项目将损害到众多权利人现实利益,且张智锦烈士遗属强烈反对墓园搬迁,故保持张智锦烈士墓园原址不变。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投入5万余元对墓园内外部环境进行全面整治,杂草全部清除,所有碑文重新描金。修缮过程中,和县院建议邀请和县文物管理局专家现场指导,避免出现非人为损坏现象,保护革命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并与和县人民政府、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沟通会商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确保墓园维护工作常态化。
2020年8月24日,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书面回复和县院关于张智锦烈士墓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县院收到回复后联合和县人民政府、和县文物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实地查看整改情况。经核实认为,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已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公益诉讼目的全部实现,和县院遂于2020年12月24日依法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革命烈士为革命事业献出宝贵生命,战争年代一些烈士牺牲后就地安葬,形成零散烈士墓,但是每一位烈士都不能被遗忘。以“检察蓝”守护“英烈红”铭记英雄,就是要传承革命文化,让红色基因代代相传。针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致革命文物风貌严重破坏的情形,经督促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仍未依法履职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在判决前依法全面履职,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公益得到有效修复的,检察机关可以撤回起诉。检察机关履行职责要坚持以人为本,在平衡好烈士墓园保护和城市化进程发展的同时,更要充分尊重烈士遗属意愿,不能为了便于管理,“一刀切”将零散烈士墓迁入烈士陵园或者烈士墓集中安葬墓区。
案例三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 红色资源 专项监督
【要旨】
针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专项活动,运用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及属地人民政府积极履职,“一揽子”解决零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问题,推动将相关纪念设施打造成革命教育基地或列入革命文物名录,提升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使用的能力和水平。
【基本案情】
亳州市内27处零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杂草丛生、无墓碑或墓碑破损、部分墓园环境被污水、积水侵蚀等现象。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7月,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亳州市院)开展全市英烈纪念设施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检察监督活动,成立专班,通过调取资料、实地调查、摸排走访等方式发现:全市27处零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杂草丛生,无墓碑或墓碑破损、部分墓园环境受到污水、积水侵蚀,在设施保护区域内生活居住、种植农作物、饲养鸡鸭禽畜等问题,遂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并于2020年7月31日向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强化保护力度,深入摸排烈士纪念设施存在的问题,修缮维护受损烈士纪念设施;强化综合治理,构建长效保护机制,提升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能力;强化宣传力度,弘扬烈士精神,营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氛围。该建议书附亳州市检察机关摸排的部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问题清单及全市27处设施名称、所处位置及存在问题。同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政法委等抄送备案,并得到亳州市委、市政府充分肯定。
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及时成立领导小组,通过邀请检察机关等多部门参加圆桌会议、专家研讨会、现场督导等方式开展集中整改,其中亳州市院与蒙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蒙城县小涧镇人民政府多次会商蒙城县小涧镇双锁山7处烈士墓保护工作,推动小涧镇人民政府投入42万元专项资金进行修复,并将双锁山烈士陵园建成为双锁山革命教育基地和党史教育基地。利辛县苏湾烈士墓被列入《安徽省首批革命文物名录》。2020年9月29日,亳州市院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文物专家、被建议单位等对检察建议所涉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查看验收,经验收合格。鉴于公益保护目的已经实现,亳州市院遂作出终结审查决定。结案后,亳州市院组织亳州市两级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就完善组织体系、落实经费保障、强化协调配合等方面的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升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使用的能力和水平。
【典型意义】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是对英雄烈士进行褒扬、纪念、开展党史教育、传承民族精神等活动的重要载体。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事关红色基因赓续、革命精神传承。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英烈纪念设施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检察监督活动,针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向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报送党委、人大、政府等机关备案,推动全市27处零散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一揽子”修缮保护好,并将蒙城县双锁山烈士陵园建成革命教育基地和党史教育基地、利辛县苏湾烈士墓园列入革命文物名录,积极营造学习、崇尚、践行红色文化的浓厚社会氛围;助推职能部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升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使用的能力和水平。
案例四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诉罗某、郭某某侵害李夏烈士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英雄烈士名誉 时代楷模
【要旨】
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作出重大牺牲,
事迹特别突出,堪为时代楷模的英雄烈士,其事迹和精神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对侵害此类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英雄烈士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0日,安徽省绩溪县遭受台风“利奇马”影响,发生洪涝灾害。时任绩溪县荆州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李夏同志在抗洪抢险过程中不幸因公殉职。随后,共青团安徽省委、安徽省青年联合会追授李夏同志“安徽青年五四奖章”荣誉称号,中共中央、安徽省委、宣城市委分别追授李夏同志为“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安徽省委组织部等单位联合追授李夏同志“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中宣部追授李夏“时代楷模”称号。2019年9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评定李夏同志为烈士。
在李夏同志抗洪抢险牺牲新闻发布后,2019年8月11日15时,郭某某在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绩溪县一名乡镇干部防台巡查突遇山体塌方因公殉职》信息留言区域公然发布侮辱李夏名誉的不当言论,郭某某于当日17时许自行删除了该条评论。郭某某因此事被绩溪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
2019年8月11日20时许,罗某在百度贴吧“向英雄致敬,一路走好”的贴吧回复区公然发布侮辱李夏名誉的不当言论,大量网民发帖对罗某的言论予以谴责,罗某在当日21时左右自行删除了该条评论。罗某因此事被绩溪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律师
【调查和诉讼】
2019年9月10日,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宣城市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对罗某、郭某某分别作出立案决定。经调查查明:李夏同志牺牲后,社会上立即掀起了学习宣传李夏英雄事迹的热潮,罗某、郭某某在此期间发布上述不当言论,不仅直接侵害了李夏的名誉,而且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自豪感和尊崇英雄的历史情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广大网友纷纷跟帖批评二人的不当言论。2019年11月,检察机关征求李夏烈士近亲属意见,其近亲属表示不愿提起民事诉讼。
2019年12月27日、30日,宣城市院分别就罗某、郭某某侵害李夏烈士名誉案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分别要求罗某、郭某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就其侮辱李夏烈士名誉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2020年4月3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罗某、郭某某当庭表示悔过和歉意,接受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并分别与宣城市院达成调解协议。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份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并确认了调解内容:罗某、郭某某在2020年5月10日前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2020年5月9日,罗某、郭某某在《人民法院报》登报致歉。
【典型意义】
英雄烈士是民族最闪亮的坐标,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李夏烈士作为新时代脱贫攻坚战线上涌现出的“时代楷模”,他扎根基层、为民服务、坚持原则、敢于斗争的英雄事迹和崇高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对损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行为,英雄烈士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守护英雄烈士荣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