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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关于市辖区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6.01.16【实施日期】2006.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贯彻对违法犯罪末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形成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良好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市辖区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辖两个区以上的市(含辖一个县)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指定一个区集中办理。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由指定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公安机关应向指定区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审,由指定区的人民法院进行,由指定区的人民检察院向指定区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除外。

刑事自诉案件中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自诉人可直接向指定区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自诉人坚持向其辖区人民法院起诉的,该法院应先予受理,再将案件移送至指定区的人民法院。

三、指定区的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认为不符合指定管辖案件范围的,应当依法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四、对未成年被告人需要指定辩护的,由指定区的人民法院发指定函至市级法律援助机构由其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五、本规定所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所涉罪名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几个罪名的,犯所涉法定刑最高的罪名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3、共同犯罪案件中,首要分子或者主犯不满十八周岁或超出半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指定区的人民法院审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

4、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被告人双方或一方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六、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检察机关正在审查起诉或一审法院正在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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