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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规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发文字号】皖高法[2017]122号【发布日期】2017.07.31【实施日期】2017.08.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规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以保全申请人为被保险人,向其提供保险产品为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承担保全申请人因申请错误对被保全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保险。

第二条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通过其官方网站(网站地址为:http://anhui.circ.gov.cn)及时更新已按照法律程序向中国保监会备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名单,并提供保险机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联系部门、联系方式,以便人民法院核实承保事项的真实性。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保险机构依照本意见出具的保单保函,人民法院应予接受。

第三条 保险机构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符合本意见规定格式的保单保函,并提交相应的保单以及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第四条 保单保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金额;

(三)担保的有效期;

(四)具有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机构在担保金额范围内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损失的明确意思表示;

(五)本担保为不可撤销保证;

(六)保险机构名称并加盖印章;

(七)保函出具日期。

第五条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保险机构,其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在失信记录消除前出具的保函,人民法院不予接受。

第六条 因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错误导致财产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被保全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保险机构及申请人列为共同被告。

第七条 保险机构出具保单保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人民法院将不接受该保单保函,并将其行为向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书面通报。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应加强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监管,督促保险机构简化承保、理赔手续,提升服务质量,依法查处在开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该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意见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样式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保单保函

保单号码:

致:********人民法院

一、财产保全申请人:********。

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

三、担保金额: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

四、担保责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案(案号为********号)向你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元的财产。如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保险机构在担保金额范围内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保险机构不以其与申请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内容对抗被保全人。

五、本担保的有效期为:自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赔偿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六、本担保为不可撤销保证。

保险机构名称(盖章)

日期:年月日

保险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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