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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关于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有关事项

【发布部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08.07【实施日期】2014.08.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充分发挥诉讼保全制度的功能,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在诉讼保全过程中的信用担保行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公布实施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担保公司为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申请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2、注册资本1.5亿元以上;

3、拥有两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4、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和重大经营风险隐患;

5、获得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信用评级A级以上(含A级)。

二、符合上列基本条件并自愿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请于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中国人民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卡;

4、近两年公司财务报告;

5、融资担保公司章程、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制度、高管人员简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

6、监管部门出具的信用评级或监管评价意见书;

7、诉讼保全信用担保收费标准;

8、本院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本院将根据申报情况,商请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从中择优确定不超过10家在本院开展诉讼保全信用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

四、联系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葛增永;

联系电话:0551-65599519。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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