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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院司法执行资产进场交易方案

【发布部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合招综〔2010〕24号【发布日期】2011.07.13【实施日期】2011.07.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实现合肥市中级法院司法执行资产处置的公正、公开、透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合肥市中级法院司法执行资产进场交易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人民法院执行资产处置统一规范、进场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加强对执行资产处置的监督,努力实现执行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交易及监督机构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资产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公开处置,具体包括提供场所、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签约鉴证。

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合肥市执行资产处置进场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三、进场交易范围

交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处置的执行资产范围包括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暂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资产处置为试点,适时扩大试点区、县范围,真正实现执行资产处置“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督管理"。

四、委托受理

人民法院在执行资产处置前应确定标的权属,查明标的物状况和有无瑕疵。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处置保留价、保证金数额、是否完整或分零拍卖、拍卖费用的支付、成交价款支付期限、标的物交付期限、特殊资产竞买人资格条件要求、优先权人权利保障要求等。

人民法院应将标的物权属证明、处置方案、处置委托书及资产评估报告书、生效法律文书及执行文书等相关材料移交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条件具备、资料齐全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受理执行资产处置委托。

执行资产处置项目需由代理拍卖机构拍卖的,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在拍卖代理机构会员库中以公开摇号的方式抽取处置法院执行资产项目拍卖的代理机构。

五、信息披露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受理法院执行资产处置项目后拟定转让公告,经委托人民法院确认后,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在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站进行公告,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律师

动产转让公告的期限不得低于10日;不动产或者其它财产权拍卖公告的期限不得低于20日。公告期自在指定报刊首次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

转让公告中公布的竞买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处置保留价的5%。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向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指定账户缴纳竞买保证金以获取竞买资格。

意向受让方于公告期内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办理咨询、报名、缴纳保证金等事项。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按照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资产项目相关材料审查意向受让方资格。

六、组织交易

执行资产项目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确认后,经人民法院和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协商,采取委托拍卖或电子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拍卖、变卖。一般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对于变卖的,可采用电子竞价的方式。拍卖及电子竞价均须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指定场地进行。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督,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场。

采用变卖的,竞买人仅有1人,但其最高应价不低于处置保留价的,应为成交。

对流拍的执行资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降价继续处置,也可依法另行确定处置方式,并书面通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在拍卖、变卖开始前,因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当事人执行和解等以致无需变卖被执行财产,以及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等情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委托或者暂缓及中止执行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决定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立即停止交易。

七、结款、交接及备案

执行资产处置的保证金及价款按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结算。交易费用根据合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合价服[2009]216号)收取。

执行资产拍卖成交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按人民法院要求,依据《成交确认书》以及全部交易过程的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向人民法院出具《处置完成通知书》。拍卖的执行资产由人民法院移交买受人,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占有执行资产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资产交割完毕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及时将成交所得款划转合肥市中级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执行资产处置完成后,处置情况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报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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