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0.08.24【实施日期】2010.08.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安徽省司法厅文件的决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脱管漏管,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律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是指对离开居住地所在县(市、区)到异地临时居住超过6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居住地管理机关委托临时居住地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一项工作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异地委托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地所在县(市、区)到异地就业、就学、就医、探(投)亲等,拟在异地临时居住6个月以上的,适用异地委托管理。
第五条 对于离开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拟在异地临时居住不满6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办理异地委托管理手续,由本人向居住地司法所提出申请,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提出书面意见,县(市、区)公安机关履行审批手续。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办理异地委托管理手续,由本人向居住地司法所提出申请,司法所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备案,县(市、区)社区矫正办抄同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向司法所申请办理异地委托管理手续,须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填报《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申请表》和《外出保证书》;
2.提供《社区矫正监督人担保书》,由社区矫正监督人担保督促社区服刑人员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3.提供异地临时居住地村(居)委会或相关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司法所收到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派出所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审核。
第九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异地委托管理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送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收到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结果通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办。
第十一条 委托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社区服刑人员的异地委托管理申请后,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通过安徽司法行政综合信息网,向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发出《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
第十二条 司法所在收到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备案,由县(市、区)社区矫正办抄县(市、区)公安机关。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于三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通过安徽司法行政综合信息网,向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发出《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
第十三条 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收到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发来的《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后,于五个工作日之内对委托书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管理的决定,向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发送回执。其中接受委托管理的,应将委托书复制抄送受托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并由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和公安机关分别通知异地委托管理社区服刑人员临时居住地所在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 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收到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回执》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为社区服刑人员开具《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实际情况,明确社区服刑人员到受托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报到时限,并向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移交社区服刑人员相关材料复制件。
第十五条 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收到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移交的社区服刑人员相关材料复制件后,应进行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交至受托地司法所。
第十六条 受托地司法所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其所在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填写《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回执》,以传真或通过安徽司法行政综合信息网,发送至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
第十七条 获准异地委托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受托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报到的,由委托地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负责查找。脱离监管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时限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上网追逃,拘留、罚款,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等措施。
第十八条 受托地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接收监管手续后,应将委托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监管对象管理,落实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措施。实施委托管理期间,社区服刑人员仍列入委托地在册统计范围,受托地不作重复统计。
第十九条 实施委托管理期间,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下落不明的,受托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委托地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委托地和受托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都应当积极查找,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超过一定时限的,由委托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上网追逃,拘留、罚款,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等措施。律师
第二十条 社区服刑人员委托管理结束前7日,受托地司法所应将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办,由县(市、区)社区矫正办移交给委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社区服刑人员解矫手续由委托地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中,委托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与受托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分别建立联系机制,每月定期通报情况,落实双向管理措施。社区服刑人员发生死亡、重新犯罪等非正常情况的,受托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向委托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异地委托管理手续期间,社区服刑人员由委托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进行管理。到受托地司法所报到之后,社区服刑人员由受托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进行管理,委托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协助管理。
第四章 奖惩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委托管理期间,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奖惩,由受托地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交委托地司法所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应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机关提请的建议,依法运用减刑,撤销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等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的法律监督,对实施异地委托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 委托地、受托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办每季度应将异地委托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名单分别抄送委托地、受托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