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合肥市信访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司法局【发文字号】合信发〔2019〕34号【发布日期】2019.06.04【实施日期】2019.06.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依法准确、有力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依法处置违法上访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有下列情形,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天安门地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或者以滞留北京或其他非信访接待场所为要挟,向属地党委政府或涉事单位索要钱物的。
(二)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仍在办理期限内,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经依法释明后,到国家信访局等信访接待场所继续缠访的。律师
(三)在国家重大活动和全国“两会”等重要时间节点进京或活动举办地上访,或者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滋事扰序的。
(四)在国家机关周边非法聚集,围堵大门通道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张贴散发材料,聚众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扬言自伤、自杀等行为的。
(六)在信访活动中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或其他公民合法权利,策划、指挥、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非正当方式表达诉求,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
(七)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
(八)以其他方式非法信访的。
二、对于初次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的,行为人经教育能够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经公安机关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