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芜中法〔2017〕46号【发布日期】2017.05.08【实施日期】2017.05.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O17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关键之年、攻坚之年、见效之年,为继续深入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在总结2016年工作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以规范为路径、信息化为助推、惩戒为震摄、实效为依归,对基本解决执行难主要任务全面落实,确保取得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胜利,顺利通过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根据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议精神,对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大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推进力度
1.市中院组织召开攻克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推动全市形成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执行工作大格局,进一步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一把手工程。
2.市中院负责组织全市法院开展金融债权案件执行、涉党政机关案件执行,清理积案专项执行活动。
3.市中院积极参与市发改委牵头的诚信体系建设、利用“信用芜湖”平台,将联合信用惩戒进一步落到实处。
4.根据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法院系列、关联执行案件统一管理规定,提升该类案件的协调力度和执行质效。
5.市中院制定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有关规定,明确执行部门与技术部门分工配合的相应职责,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工作顺利开展。
6.市中院制定执行案件流程规范管理规定,强化执行规范管理,保证办案质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律师
7.市中院负责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接建立“点对点”查控网络,各县法院负责与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接建立“点对点”查控网络,完善全市不动产查控网络。
二、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8.市中院加强全市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管理工作,实行常态化通报、问责制度,各县区法院要依照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录入和屏蔽工作。
9.及时发放执行案款,推行“一案一账号”制度,加强对执行案款的发放和管理力度。
10.市中院负责承上启下推动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功能作用,加强案件节点管理、终本案件管理、委托执行管理,积极利用执行指挥系统进行决策分析、远程指挥;落实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制度,各县区法院要本着全市法院执行“一盘棋”思想,积极配合、支持市中院执行指令和调度。
三、应执尽执,大力推进规范执行、阳光执行
11.全市法院要严格按照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规范执行目标,切实按时按质全面落实。
12.全市法院要严格按照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阳光执行目标规定,切实及时全面做好执行重要事项告知、执行文书公开工作。
13.市中院通过办理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请示、执行信访等类案件,切实履行执行监督职责,加大对各县区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14.市中院在办理执行监督案件中,综合运用发函督促、听取汇报、调卷审查、实地督导、限期执行、指定执行、裁定纠正等方式,强化监督效果。
四、积极落实、探索工作新机制、新方法
15.全市法院要加强学习,严格按照新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认真落实有关财产调查、终本案件程序、执转破程序等各项新制度新规定,提高执行质效。
16.全市法院要加强执行团队的组建工作,进一步优化人员组合、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执行团队的组合优势。
17.全市法院要切实推行集中网络查询工作,执行案件立案后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尽快作出准确区分,实现案件分类管理,繁简分流,最大限度节约人力资源,提高执行效率。
18.全市法院要主动借力已经形成的执行工作大格局,破除干扰和制约执行工作的瓶颈,推进疑难复杂案件的有效化解。
19.全市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检察监督,帮助化解执行难题。
五、大力加强执行保障和宣传
20.全市法院要切实把解决执行难作为法院中心工作、一把手工程,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解决执行难工作予以优先保障和支持。
21.全市法院要持之以恒地加强执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素质培训,确保执行队伍作风优良、素质过硬、担当有为。
22.全市法院要加强推进解决执行难宣传工作,扩大宣传广度、挖掘宣传深度,市中院负责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与重要媒体的协作等形式,及时发布打击拒执等典型案例和推进解决执行难最新动态和成果,各县区法院应加大执行宣传,增强执行宣传的系统性、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
六、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23.市中院对各县区法院推进解决执行难工作进行督察,工作不力的,将进行常态化通报、约谈,必要时报告市攻克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4.市中院对全市法院落实本实施方案不到位的,取消单位或部门其评优评先资格,符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扣分条件的,予以相应扣分。
25.市中院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或执行不规范的,追究其纪律责任,同时追究负有失察责任的有关领导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处理。
26.各县区法院可根据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举措,强化落实效果。
27.本实施方案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