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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安徽省维稳办、安徽省网信办、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皖金〔2016〕87号【发布日期】2016.08.08【实施日期】2016.08.0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2016〕21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七部委《关于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发〔2016〕1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2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律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业务定性要准、整治责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实的要求,坚持防治结合,通过督促整改一批、取缔关停一批等整治措施,鼓励和保护有益的创新,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正本清源。同时建立健全行业奖惩机制、举报机制、信息披露和投资人保护机制,实现规范与创新并重,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实质穿透,明确职责分工。结合从业机构的持牌状况和主营业务特征,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界定业务本质属性,落实整治责任。业务跨省或市经营的,由注册地相关部门牵头负责整治工作,经营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

坚持全面覆盖,实施分层整治。依据法律法规和金融行业相关制度规范,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相关企业进行广泛排查,实现风险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结合业务实质和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由牵头部门出具整改意见,情节较轻的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坚持整治并举,建立长效机制。在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业务同时,对于确无法律和监管要求的创新业务,及时提请相关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制定政策加以规范,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真空。

二、整治重点

(一)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二是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三是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四是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五是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二)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三是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业务)。

(三)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三、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联合工作办公室。

成立安徽省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合工作办公室)。由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国资委、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等负责同志为副主任,省委宣传部、省维稳办、省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法制办、省信访局、省高院、省检察院等负责同志为成员。省联合工作办公室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筹推进全省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省联合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和省政府金融办共同负责。

(二)主要部门及职责分工。

省联合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要根据省联合工作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七部委联合印发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

1.省政府金融办:会同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做好省联合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利用各类举报信息或建立举报信息平台,汇总各方面关于互联网资产管理等跨界金融活动的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信息进行业务性质界定。

2.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省联合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我省整治工作方案;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利用各类举报信息或建立举报信息平台,汇总各方面关于互联网资产管理等跨界金融活动的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信息进行业务性质界定;对于业务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承担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整治。

3.安徽银监局:负责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

4.安徽证监局:负责对界定为证券、基金、期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

5.安徽保监局:负责对界定为从事互联网保险等金融活动进行整治。

6.省工商局:负责对相关机构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整治,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提供给金融管理部门(包括省政府金融办、“一行三局"),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共同开展对以投资理财名义开展金融活动的整治。

7.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8.省公安厅:负责查处涉嫌犯罪案件,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配合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9.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牵头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金融管理部门、省工商局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11.省维稳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法制办、省信访局、省高院、省检察院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12.各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专项整治情况,按照属地组织、共同负责的原则,督促市政府金融办与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共同承担牵头整治责任,并督促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按照源头维稳要求,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

四、实施步骤

(一)信息排查阶段。

省工商局对全省企业注册名称中使用“交易所"“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保险"等字样的企业进行筛选。省通信管理局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挖掘可疑的企业信息。对于房地产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办的互联网平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摸查信息。请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于2016年8月5日前将相关信息报送联合办,由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汇总各方面关于互联网资产管理等跨界金融活动的信息,并将汇总结果抄送联合办各成员单位和各市政府。

(二)职责界定阶段。

对于信息排查阶段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名册,联合办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业务性质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七部委联合印发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分工安排,分别由相关部门牵头进行整治。本阶段工作于2016年8月20日前完成。

(三)清理整顿阶段。

各有关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并向违法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况较轻的,由牵头出具意见的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新业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非法开展金融活动的,由牵头出具意见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停止开展金融业务,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通信主管部门根据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从业机构的网站及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公安机构结合整改意见依法查处相关从业机构及责任人。律师

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对各自负责领域的整治情况进行自查,将工作进展、疑难问题等情况及时向联合办报告。联合办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督导,开展工作效果评估,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及时纠偏。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中旬前完成。

(四)验收总结阶段。

请各牵头出具整治意见的部门在2016年末及时总结相关企业整治落实情况,并将总结情况报联合办。联合办将组织对全省企业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并于2017年1月下旬形成安徽省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任务。一是坚持部门间和区域间纵横联动,协作配合,发挥监管合力。二是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对本部门负责的子领域牵头整治任务,抓紧部署分解,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明确监管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一是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由牌照主管部门进行整治。二是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明显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的,按照相关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整治。三是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也不明确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的,或者不以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为主营业务的,由联合办统一组织,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对业务实质进行界定,落实整治责任。四是本方案不改变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现行处置机制安排;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仍按现行工作机制进行处置。

(三)注重方式方法,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整治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难度较大等特点,要讲究整治策略,注意方式方法,做好风险隔离,依法依规,有节有度,妥善化解各类存量风险,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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