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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四)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150号【发布日期】2009.04.13【实施日期】2009.04.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执法尺度,确保行政案件的正确、及时审理,针对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解答如下:

1、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将租赁的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因房屋拆迁裁决机关拒绝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裁决,该承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答:承租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承租人要求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就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裁决,房屋拆迁裁决机关不予裁决,承租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屋拆迁裁决机关进行裁决的,法院应当判决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就是否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裁决。

2、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在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时,所依据的房屋评估报告超过了有效期,被拆迁人对该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评估机构作出房屋评估报告中限定了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或者评估机构作出房屋评估报告中没有限定评估报告有效期,仅表述为与拆迁期限一致的,该拆迁许可证期满后,房屋拆迁裁决机关仍以该评估报告为依据作出裁决的,应视为超期,当属认定事实不清。

3、我市绿化隔离带建设过程中,乡、镇政府就农民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作出决定,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我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新农村建设问题,是农民自己出资改善居住条件的一种建房形式,不同于国家建设征地和市区的危旧房改造,其拆迁补偿政策不适用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而是由各乡(镇)、村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农民的意愿,自主决定拆迁补偿办法。当事人对此类拆迁补偿决定不服,引发争议的,暂不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4、《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设,《城乡规划法》实施后,乡、镇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该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违法建设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城乡规划法》施行后,乡、镇政府可以对有关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

《城市规划法》认为是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不认为是违法行为的,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处理;《城市规划法》不认为是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认为是违法行为的,依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处理;《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均认为是违法行为的,应当选择适用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法律进行处理。

5、未经批准,农民将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该用地行为作出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决定,该农民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农民违法将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的,应认为适用法律正确。

6、业主认为不动产登记机关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判断原告主体资格?

答:业主认为不动产登记机关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必须与被诉的行政登记行为有具体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证明购房时已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就自己主张的相关不动产的权属进行过约定。

7、职工在用人单位利用业余时间组织职工参加的集体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应当贯彻“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原则,用人单位利用业余时间组织职工进行团队建设活动,职工受到意外伤害的,应认定工伤。

8、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采用代执行的方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代执行人在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采取执行措施、收取相关费用造成其合法权益损害的,能否以委托的行政主体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此种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作出委托的行政主体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9、公安机关在特定历史时期依据有关规定接收管理部分社会人员档案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答:公安机关在特定历史时期依据有关规定接收管理部分社会人员的档案的行为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10、驾驶未放置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了多项处罚,被处罚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驾驶未放置有效检验合格标志、未放置保险标志、未放置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的,属于未依法放置标志的同一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了多项处罚,被处罚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11、工商管理机关认为学校的《招生简章》及其学校简介等招生宣传材料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依据《广告法》对广告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被处罚的学校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招生简章》及其学校简介等招生宣传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关于广告定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调整范围,其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工商管理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2、对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外立面的行为,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处理?

答: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查处违法建设职责分工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1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而没有公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而没有公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证明其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主体申请获得相关政府信息,该行政主体不予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主体申请获得相关政府信息,该行政主体不予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必须证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直接相关。

15、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主体享有强制执行权,没有明确规定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主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法院执行,如何处理?

答: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主体强制执行权,行政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既可以由行政主体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没有明确规定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由行政主体依法执行。

16、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失的,在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法院决定先予执行的,应当报高级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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