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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226号【发布日期】2009.05.27【实施日期】2009.05.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答意见: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1、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何确定?

答: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一审开庭前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尚未评定伤残等级而要求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被害人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2、在犯罪中遭受轻微伤害的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在犯罪中遭受轻微伤的被害人可就其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遭受轻微伤害的事实未被指控,或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由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的,依法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3、夫妻之间发生的侵害人身权利刑事案件中,被害方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对于夫妻之间发生的侵害人身权利犯罪,可允许被害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理此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限于附带赔偿物质损失的民事诉讼,不宜扩大审理其他民事诉讼。

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何确定?

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要指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上述法定主体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因为给被害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保险费等而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被害人死亡后,其继父母或继子女能否作为适格的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被害人的继父母或继子女能否成为适格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看继父母或继子女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确实存在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之,则不能提起。证明继父母或继子女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举证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立。

6、被害人死亡后,与其没有法定扶养关系,但由其生前实际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能否就扶养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扶养人包括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与被害人没有法定扶养关系,但由其生前实际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就扶养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交抚养关系证明的,应当受理。

三、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7、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如何确定?

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在刑事诉讼中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起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类主体:

(1)刑事被告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起诉书中涉及到的、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起诉的,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共同致害人,也要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且共同致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以判决由刑事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待在逃的同案犯归案后再判决由其与已判决的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代为赔偿的,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实践中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遗产继承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其所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践中以下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① 因其工作人员或雇员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犯罪造成物质损失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害人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被害人所属单位或雇主不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由于治疗、误工、丧葬、抚恤等事由同所属单位或雇主发生纠纷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② 对犯罪起因或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或者与犯罪行为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并对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过错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8、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车辆参加了强制责任险,能否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答:因保险偿付金的给付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故不宜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四、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9、如何通知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审查案件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依法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告知被害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将有关告知材料附卷留存。经通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之后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

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如何处理?

答:法院在通知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应告知其诉讼风险。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委托代理人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记录在案,并比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按撤诉处理。

1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如何处理?

答: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到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附带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记录在案,并比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缺席判决。

未成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审期间出庭应诉而二审期间不到庭的,如果二审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不到庭;如果二审开庭时仍不满十八周岁,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理。

12、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如何处理?

答: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记录在案,并比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缺席判决。

13、如何处理刑事被告人及被害人之外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可能同时具有的证人身份问题?

答: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征询刑事被告人及被害人之外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并考虑诉讼便利等因素确定其参与诉讼的现实身份。如果其作为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则不得同时以其他身份参与案件刑事部分的诉讼,包括旁听案件庭审等,可以在案件刑事部分的诉讼结束后,参加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

14、附带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的如何处理?

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主体不适格的,可以说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如果其坚持不撤诉的,应当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体不适格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进度情况,依法不予受理,或者说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撤回起诉,或者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

1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求超出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虽然主体符合起诉条件,但是举证不能、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或者其物质损失并非由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所致,以及对刑事被告人不应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提起诉讼的,应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表述不予支持的理由,并在主文部分判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关内容的诉讼请求。

16、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时起诉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是否应列刑事被告人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并向其送达诉讼文书?

答:因驳回起诉的裁定可能影响刑事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故应当同时列刑事被告人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并向其送达驳回起诉的裁定书。

17、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后,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如何处理?

答:判决宣告前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并经法院审理裁定准许的,可以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其坚持不撤诉且不能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的,对于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18、公诉案件中经法院审理依法应当宣告刑事被告人无罪时,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如何处理?

答: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查明被告人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仍可适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刑事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动撤诉的除外。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刑事被告人有罪而判决宣告无罪的,应当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

19、一审宣判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的如何处理?

答:一审宣判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的,应通知已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继承人或者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终结附带民事诉讼。

2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如何处理?

答:二审法院审理针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以及对新发生的事项提出增加赔偿数额或者被告一方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及赔偿额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对原告一方在一审期间所提诉讼请求范围内要求增加赔偿数额,如果该增加的赔偿额系原先发生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判;对原告一方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进行审理或者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中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21、对于刑事附带民事的上诉案件,如果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不清,需要发回重审的如何适用法律?

答:附带民事部分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解决的问题,故在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裁定中,应当引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不必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在附带民事部分发回原审法院的裁定中,应把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人,排在第一位。

22、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且经二审审查决定,附带民事部分发回重审,刑事部分指令再审,原审法院应如何审理?

答: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对刑事判决不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只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引起二审程序的,一审刑事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为了正确确定民事责任,二审法院不仅要审查附带民事部分,也要审查刑事部分,并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裁判。如果经审查决定对附带民事部分裁定发回重审,对刑事部分经审查认为原判量刑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原审法院可以作为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在再审判决书中说明案件来源。

对于刑事部分已经生效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因刑事被告人仍需作为二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参加诉讼,为便于审理,在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未审结之前,可暂缓交付执行。

23、一审判处死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被告人没有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是按复核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审理?

答: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有上诉的权利,而没有对案件刑事部分上诉的权利,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不会引起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对于案件仍应当按照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审理。鉴于该案原来是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案件也可以分开处理,仍可由原复核该案的合议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案件。

五、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24、刑事审判中应如何对待和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问题?

答:(1)以调解方式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是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实现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所以,各级法院都要始终高度重视运用调解手段,妥善处理案件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对于涉及群体利益或者人数众多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当事人双方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案件,应当加强调解。

(2)被告人出于真诚悔罪的表现愿意赔偿的,可以调解的方式达成赔偿协议。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属自愿或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所确定的赔偿金额高于被害人实际损失的,应当允许。

(3)对于被告人不具备充分赔偿能力的,被告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愿意给予补偿的,应当允许,可视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

(4)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在量刑时酌予考虑。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如果经工作,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判处非监禁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5、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工作中主持调解和制作调解协议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不得强行调解。

(2)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经当事人的要求,法院也可以提出供当事人参考的调解方案,但不得就刑事判决作出任何承诺。

(3)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对调解协议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超出当事人处分权范围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不予确认。

(4)调解协议中,除了应载明双方当事人所确认的事实以及履行协议的时间、地点、期限外,允许双方就刑事部分达成谅解并记录在案。法院应在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的积极赔偿行为作出评价,并阐述该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对于命案中因具有积极赔偿等从轻情节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判文书中应突出其他从轻处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淡化赔偿从轻的理由,以避免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5)调解中确认的赔偿金额,一般应以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具有实际履行能力为原则。如果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和自己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与被害人达成限期履行的调解协议的,法院在查明后应尽量适用判决。

(6)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7)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以及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或者盖章前反悔的,法院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判决。

26、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后,被害方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经审查,如果达成的调解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且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当或高于实际损失的,应认定协议有效,判决驳回被害方的诉讼请求;如果调解协议中确定的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明显差距过大,应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扣除已履行的部分;如果调解协议具有前述不予确认情形之一的,应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者适用判决。

27、调解过程中可否先予接受被告人及其亲属主动缴纳的赔偿款?

答:在调解过程中,在被害方提出过高赔偿要求的情况下,被告人客观存在赔偿的困难,或不同意对方的不合理要求,但表示愿意预交一定数额的赔偿款,法院可以接收,并作为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28、被告人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的,能否据此改判一审刑事判决?

答:被告人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反映了被告人弥补损失、真诚悔罪的心态,如果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从轻处罚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但是,是否据此改判一审刑事判决,应综合其赔偿数额、一审不履行赔偿的实际情况、被告人的犯罪危害及悔罪程度、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全面考虑,审慎裁判,避免不当地把民事赔偿作为决定是否改判的唯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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