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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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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122号【发布日期】2009.03.24【实施日期】2009.03.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通知》的要求,原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调整为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4月1日以后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理,此前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仍由审判监督庭审理。各中级人民法院今后对国家赔偿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报送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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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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