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3]96号【发布日期】2013.04.02【实施日期】2013.04.0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保障对申请撤销国内商事仲裁裁决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性,慎重采用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方式,现决定对我市法院撤销国内商事仲裁裁决建立报告制度,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国内商事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者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二、受理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如认为应予撤销裁决或者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报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