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2]390号【发布日期】2012.12.12【实施日期】2013.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的相关规定,现就规范审判监督程序中民事再审裁定书署名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民事案件,裁定不再由院长署名。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做出的再审裁定,应当由进行审查的合议庭及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做出的再审裁定,由书记员在裁定书制作日期的下方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院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