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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规范民事抗诉案件审查程序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2]389号【发布日期】2012.12.12【实施日期】2013.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实际,现就民事抗诉案件审查程序的规范通知如下:

一、中、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收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材料后,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对抗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

二、审查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负责。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抗诉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提出的抗诉是否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抗诉材料不齐全或有错误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及时补齐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补正后再提交。

四、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材料应当包括:

1、抗诉书及副本;

2、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3、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4、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对下列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商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人民检察院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1)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2)同一人民检察院对已经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再行提出抗诉的案件;

(3)对生效调解书提出的抗诉,不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4)撤销或者不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

(5)驳回管辖异议或者移送管辖的裁定;

(6)有关诉讼费负担的裁定;

(7)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

(8)破产程序中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和终结破产还债程序的裁定;

(9)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10)终结诉讼的民事裁定;

(1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12)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中、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抗诉案件阶段,统一编立“民抗字”案号,将案件录入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的申诉、申请程序,并作出由本院提审或指令、指定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进入再审审理阶段后,案件录入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本院提审的案件编立“民提字”案号,下级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指令或指定进行再审的案件,编立“民再终字”或“民再初字”案号。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院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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