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1999]368号【发布日期】1999.10.14【实施日期】1999.10.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公开宣布决定前的准备工作
第一条 公开宣布决定的案件,应在宣布决定三日前公布案由、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宣布决定的时间和地点。
第二条 公开宣布决定的案件,应在宣布决定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三条 公开宣布决定时的位置为:赔偿委员会委员居中,赔偿请求人及其代理人在台前右侧,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及其代理人在台前左侧。
第四条 公开宣布决定时,决定书由赔偿委员会委员宣读。
二、宣布赔偿决定
第五条 书记员查明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场。
第六条 赔偿委员会委员、承办人入场。赔偿委员会委员宣布:赔偿请求人×××以××(案由)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一案,本院赔偿委员会已审理完毕,现在宣布赔偿决定。
第七条 询问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是否听清。(如未听清,可重复宣读决定书的主文)
第八条(如赔偿义务机关当场赔礼道歉)赔偿委员会委员宣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本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就你局(院)对×××(受害人)无罪羁押(或错误拘留等案由)的行为,向赔偿请求人(受害人)赔礼道歉。(如受害人未到场,不适用此条)。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在公开宣布决定时向受害人当场赔礼道歉的,须事先与赔偿义务机关协商。
第十条 赔偿委员会委员宣布公开宣布决定结束。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领取赔偿决定书。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