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0]65号【发布日期】2000.03.10【实施日期】2000.03.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全市各级法院的历史状况,我院曾将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规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近年来,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逐年增多,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保证这类案件尽快得以执行,现对国内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国内仲裁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二、当事人申请执行国内仲裁机关作出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的生效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院以往所作的其他有关国内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方面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