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0]73号【发布日期】2000.03.14【实施日期】2000.03.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00年北京市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纪委四次全会、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最高法院贯彻中纪委四次全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及市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精神,按照中央确定的反腐败三项任务一起抓的工作格局,紧密结合法院实际,以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以维护司法公正为主线,加大工作力度,狠抓任务落实,强化监督检查,巩固已有成果,探索改革新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健全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修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责任主体到位,追究责任落实
1.责任主体到位,重点抓好“一把手”工作到位。各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做到“五亲自”:一是亲自组织分解今年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工作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每一个成员的具体责任和各牵头部门、协办单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二是每年至少要亲自主持召开两次领导班子专题会议,研究和安排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三是亲自解决1至2个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四是亲自听取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专题汇报,对需要追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五是亲自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至少参加一个下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2.落实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以下情况,凡确属领导干部负有责任的,要坚决依据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一是本单位、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二是本单位、本部门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三是本单位、本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四是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认真抓好责任追究,对于有问题不检查,有责任不追究的,也要追究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
(二)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牵头部门工作职责》,做到牵头部门的工作到位。各牵头部门要从自己的管辖范围、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出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做到分管领导、责任部门、任务要求、工作时限“四到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单位的作用,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及时搞好有关情况的综合与反馈,促进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细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要按照“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细化,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法院可以结合各自特点,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进行量化,做到任务明确,责权清晰,便于操作,便于检查,便于考核。
(四)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通过院长与主管副院长、主管副院长与中层正职、中层正职与副职签订责任书,使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五)坚持领导检讨责任制。凡基层和中级法院年内发生一起法官贪赃枉法造成重大影响案件的,基层和中级法院院长要到高级法院检讨责任。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要给予有关法院院长、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
二、加强和深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一)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今年,要继续全面落实《廉政准则》和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八条规定以及收入申报、礼品登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特别是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的规定。⒈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凡有不符合此项规定的领导干部,必须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该领导干部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给予组织处理。⒉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违反规定的,要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
不准领导干部用公款旅游和用公款配备个人住宅电脑。⒈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对领导干部本人和接待单位负直接接待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⒉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已经配备的要坚决纠正。
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规定。最高法院为使中纪委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的规定在法院落到实处,结合法院实际,再次提出:⒈法院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近亲属代理案件提供便利,包括:不得介绍配偶、子女和近亲属担任案件代理人或辩护人,不得过问由配偶、子女、近亲属代理的案件,不得为由配偶、子女、近亲属代理的案件说情、疏通关系等。⒉法院各级领导干部要教育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近亲属,不得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活动,不得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影响代理案件、收受礼金、物品。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领导干部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开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要充分运用“三讲”教育的成功经验,认真对照《廉政准则》和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八条规定以及收入申报、礼品登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纪委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及最高法院再次提出的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进行自查自纠。今年开展“三讲”教育的单位,要结合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把执行上述规定以及廉洁从政其他各项规定的情况,作为检查剖析的和群众评议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又不自查自纠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三)进行摸底调查。4月底前,市高级法院要对全市法院现职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
三、加大办案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要认真落实中纪委四次全会关于集中力量查办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的要求,重点查办各级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利用审判权力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贪污、挪用公款,以及违反“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搞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私分诉讼费、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纪案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各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批阅重要信访件,及时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进一步提高处理信访举报的实效和质量。继续贯彻落实市高级法院《关于及时处理群众署名检举、控告、申诉等信访件的几项规定》。每季度对信访情况进行一次分析,理清案件线索。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在建立举报奖励基金制度方面进行尝试。
(二)建立纪检监察部门办案规范。要制定一套完整的、系列的办案规范,进一步规范从案件立案、调查核实事实、审理、审批、结案、立卷归档及受理申诉、复查复议等办案程序,对各个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标准,使办案工作更加规范。建立和完善案件审理制度,有条件的法院要设专人进行审理,不具备设专人的要坚持交叉审理,做到案案有审理。
(三)加强纪检监察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的联系。纪检监察部门要善于通过对二审发回、改判、指令再审、再审改判的案件,及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要求追究责任的案件的审查,主动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各业务庭应将二审、再审和执行工作中发现的可能有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办案。
(四)狠抓有关制度的落实。要继续深化办案工作责任制,深入落实市高级法院《法院干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报送制度》,坚持实行违法违纪案件挂帐督办制度,进一步加大高级法院对违法违纪案件的直查力度。加强案件管理,做好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法院“两个办法”、《实施细则》和《回避制度的规定》
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重点抓好市高级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落实,要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上半年,各法院要深入开展“两个办法”的学习,全体审判人员对“两个办法”的主要内容要做到人人皆知。
(二)下半年,市高级法院要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普遍检查。检查标准是:⒈审判人员是否熟悉“两个办法”的主要内容;⒉是否认真落实了《实施细则》;⒊二审发回、改判、指令再审、再审改判的案件,及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要求追究责任的案件,是否已全部纳入监察部门的监察范围;⒋违法审判责任是否切实得到追究。
(三)要严格执行检讨责任制。凡半年内没有制定“两个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二审发回、改判、指令再审、再审改判的案件,及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要求追究责任的案件,没有纳入监察部门的监察范围,上级机关批示要求追究责任而顶着不办,有违法违纪线索不调查、不追究的法院,院长要到上级法院检讨责任。
(四)要认真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回避制度的规定》)。全市各级法院要组织广大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回避制度的规定》,并坚决执行。在执行中要加大监督、检查和追究的力度,努力防止和消除少数审判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问题,确保司法公正。
(五)要结合法院机构改革,研究探讨纪律监督与审判监督相结合的机制,进一步强化法院监察工作的职能,开展执法监督和检查,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五、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教育
(一)加强理论和党纪条规学习。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政工部门配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警深入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理论,学习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廉政准则》等党纪政纪条规,使之增强与腐败斗争的信心及廉洁从业的意识。
(二)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善于运用违法违纪反面典型进行教育。一是及时通报违法违纪案件情况。二是对重大或典型违法违纪案件进行剖析,要把问题和教训讲透,使广大干警引以为戒。
六、继续抓好纠风工作
(一)适时开展专项整顿。全市法院要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市高级法院下发的《1999年全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情况通报》,努力提高干警的思想认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市高级法院在3月底前要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二)在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深入开展思想、纪律和作风整顿。集中解决少数人存在的吃请受礼、徇私枉法、作风粗暴、冷硬横推等问题,严格遵守中政委的“四条禁令”和法院审判纪律,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三)针对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保证法官在良好的执法环境中公正执法。
(四)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解决违法执行、野蛮执行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
(五)巩固落实中央“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成果。要加强对诉讼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拉赞助,以及“三同”等问题的反弹。
七、不断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自身建设
纪检监察部门是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必须不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以适应新形势下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
(一)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各法院要严格按照江总书记关于“纪检监察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指示精神,根据纪检监察部门承担的任务和职能,结合自身机构改革,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年内,争取配齐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不断发掘、选拔那些讲政治、讲正气、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敢于碰硬的优秀干部充实纪检监察队伍。按照最高法院要求,今后,纪检监察干部应尽量从现任审判人员中选任。
(二)认真抓好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下半年,市高级法院将举办一期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培训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各法院党组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要为他们大胆开展工作撑腰,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