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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检查和处理税收违章案件程序的几项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字第[1986]215号【发布日期】1986.10.20【实施日期】1986.10.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税收检查

1.凡对纳税单位和纳税个人(以下称纳税人)进行税收检查时,一律按新制定的《税务检查记录》(样式附后)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

2.在检查工作结束时向纳税人说明检查的内容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并经纳税人签字盖章。

(二)、纳税人违章处理

3.税务专管员和区、县专业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纳税人的违章问题要写出《纳税人违章处理报告》,同时填制新制定的《税务违章处理报告表》(样式附后)。附上《税务检查记录》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分别情况上报审批:

(1)对纳税人处以罚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局备案,并附《税务检查记录》、《税务违章处理报告表》、《税务违章处理报告》等材料。

(2)对税务违章情节严重案件,需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时,由区、县局主管科室负责填制《查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案件移送书》(样式附后);如需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难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填制《纳税违章案件起诉书》或《纳税违章案件移送强制执行书》(样式附后),以上案件均需经区、县局主管局长审批,并在移送的同时报市局备案;涉外分局查处涉外的违章案件,应填制《查处涉外偷税、抗税情节严重案件移送书》(样式附后),并在移送前经有关外事部门审核,然后将全部材料移送给市检察分院处理。

4.凡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定进行处理时,都应向纳税人发出《纳税人违章处理通知书》(样式附后),通知纳税人被处理的决定,并按通知书回执联的要求,填写送收件人姓名和时间。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和缴款书后,按规定的期限缴清款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决定如有争议,应在缴清款项后十日内按规定程序申请复议。

5.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主管税务机关可酌情进行处理:

(1)填制《银行扣缴税款通知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税款。

(2)填制《吊销工商企业(个体经济)税务登记证和收回北京市统一发货票通知书》(样式附后),吊销其税务登记证和收回由税务机关购领的统一发货票或经批准自印的发货票。

(3)填制《提请吊销工商企业(个体经济)营业执照通知书》(样式附后),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停止其营业。

(4)采取上述几项措施无效时,可由区、县局填制《纳税违章案件移送强制执行书》,提请区、县人民法院强制执

6.凡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使用的《移送书》、《起诉书》、《执行书》,应单独编制文号,单独立档保管。

7.对需要询问证人和询问当事人,以及需要取得检举人、揭发人的调查材料时,应分别使用《询问证人笔录》、《询问当事人笔录》和《调查笔录》等特定格式的记录纸(样式附后)。

8.对移送检察机关的偷税、抗税案件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强制执行的案件须具有下列材料:

(1)综合材料:简要介绍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者的自然情况;偷税、抗税的犯罪事实;税务机关处理的简单经过和结果。

(2)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检举、揭发人、(单位)控告材料的原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者交待材料原件;证人、证言原件;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记录和违章处理的原件或复印件;当事人的纳税申报(含纳税申报表、纳税鉴定申报表、税务登记申报表以及规定应该进行的申报手续)、税务机关的纳税鉴定、交纳税款的原始凭证等原件或复印件;记录在确定的检查纳税期,当事人伪造、变造、涂改的单据,票据等原件或复印件;其他有关材料。

(3)提取的证据材料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揭发、检举材料须由揭发、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单位揭发、检举的由单位加盖公章(含骑缝章);

②调查取证时至少二人、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阅后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写明:“以上××页材料看过属实”字样,调查人也应在笔录上签名;向数人取证时,应分别向单人调查,其他几人不能在场,对数人一起的调查记录,不能做为证据使用;

③提取文字凭证时,在附页上应注明材料提取的处所和时间,并由出具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在附页上签名、盖章,提取人也应签名;

④复印件、影印件、手抄件须注明原件存放处,并由原件存放处负责人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经手人应在复印件上签名;

⑤所有案卷材料均使用钢笔或用毛笔书写,圆珠笔和铅笔书写材料不能入卷;

⑥案卷材料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分目归类装订成册,并在册前加目录及页码。

9.检察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如有争议按下列办法处理:

检察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侦查的偷税、抗税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写出书面意见,经区、县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审批后,连同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并退回原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对退回的案件有异议,可向决定退回的检察机关或者其上级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审议的意见。经重新审议后,税务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交接与审理仍有重大争议时,可提请同级打击经济犯罪活动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三)、统计报告

为了及时反映税收检查和违章处理情况,保证提供准确数字以便指导征管工作,制订了《税收政策检查及违章处理情况月(季)报告表》(一)和(二)、《市级、区县级税收政策检查漏、滥税款及经济类型统计表》(一)和《市级、区县级税收政策检查偷税、抗税税款及经济类型统计表》(二)、《中央级税收政策检查统计表》(样式附后)。

10.上述统计报告表,均于月份终了后十日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由区、县税务局检查科(征管科)汇总报市局。

11.统计报告表由直接征收单位内勤统计后,报分局、县税务局检查科(征管科),据实汇总上报,时间由分局、县税务局自定。

12.统计报告表依据《税务检查记录》、《违章处理报告表》和《纳税人违章处理通知书》送达后的入库数字统计。

13.对中央级税收和市级、区县级税收的划分,依据会计部门的口径统计,并在统计数字上应与会计部门一致。

(四)、本通知中涉及到“记录”、“报告表”、“书”等均由市局统一制发。

(五)、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84)市税监字第88号文《关于税务检查和处理违章案件的程序及其统计报告的通知》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l—6月份数字一次汇总填制统计报告表,于7月15日前报市局。

附:

1.税务检查记录;

2.税务违章处理报告表;

3.纳税人违章处理通知书;

4.税收政策检查及违章处理情况月(季)报告表(一)、(二);

5.市级、区、县级税收政策检查漏、滥税款及济类型统计表(一);

6.市级、区、县级税收政策检查偷税、抗税税款及经济类型统计表(二);

7.中央级税收政策检查统计表;

8.查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案件移送书;

9.纳税违章案件起诉书;

10.纳税违章案件移送强制执行书;

11.查处涉外偷税、抗税情节严重案件移送书;

12.检查笔录;

13.询问当事人笔录;

14.询问证人笔录;

15.吊销工商企业(个体经济)税务登记证和收回北京市统一发货票通知书;

16.提请吊销工商企业(个体经济)营业执照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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