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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企业公安机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字[1987]第143号【发布日期】1987.08.27【实施日期】1987.08.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87]京公(法)字482号《关于企业公安机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所列有处罚裁决权的企业公安机构所在地的有关法院,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受理治安行政案件。

附件:1、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企业公安机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略)

2、公安部关于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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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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