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字[1987]第143号【发布日期】1987.08.27【实施日期】1987.08.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公安局[87]京公(法)字482号《关于企业公安机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中所列有处罚裁决权的企业公安机构所在地的有关法院,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受理治安行政案件。
附件:1、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企业公安机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略)
2、公安部关于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