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字[1987]第174号、司法发字[1987]第32号【发布日期】1987.09.25【实施日期】1987.09.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司法局、市各律师事务所、各区、县法律顾问处:
为保证本市审判人员和律师工作人员更好地配合工作,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情况,经研究特制定《北京市审判人员、律师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现发给你们。望在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和一九八六年六月十十六日《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的基础上,一并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北京市审判人员、律师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关于律师阅卷
1.审判人员一般应保证律师有五至七天的时间查阅所承办的案件卷宗,了解案情。律师应在阅卷期限内阅完。特殊、紧急案件,律师要主动与法院配合,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
2.律师阅卷一般都在法院,各法院应为律师提供阅卷处所;暂时没有条件提供的,可同律师商定阅卷的办法。
3.律师可以查阅所承办的、包括法院自行调查取证材料在内的本案正卷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事关他案的线索等副卷材料,不应查阅。
二、关于律师承办二审案件
1.一审案件的当事人表示上诉的,承办二审的律师应及时与原审法院联系,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审法院在向二审法院移送上诉状及案卷时,应连同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一并送出。
2.承办二审案件的律师与原审法院未取得联系,或虽取得联系,而原审法院已将一审案卷移送二审法院的,承办律师可直接同二审法院联系,并送交“授权委托书”。二审法院应为律师查询案件提供方便,以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
三、关于开庭日期
1.审判人员在确定开庭日期时,以不影响法定审限为前提,可以考虑律师的意见。日期一经确定,并已发出开庭通知的,没有特殊原因不作更改。
2.审判人员至迟应在开庭三日以前将出庭通知书送承办律师;承办律师外出,该通知书由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内勤书记员签收并及时通知承办律师;如通知无法送达,而承办律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庭的,该书记员应负责将上述情况及时或至少一日前告知该案的审判人员。
四、关于送交法律交书
1.凡有律师参加的诉讼案件,结案后,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应同时将副本送达承办律师。
2.律师承办二审案件,二审法院应将一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副本)发给律师一份。一审法院在向二审法院随案卷报送法律文书时,除过去规定的份数外,有几名被告人的,应再多报送几份。
3.律师书写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应使用钢笔或毛笔,也可打印或复印。
4.律师的辩护词和代理词,应由承办律师审阅签名后,于庭审结束后及时送法院入卷,至迟不超过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