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89.08.25【实施日期】1989.08.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司)发(1989)14号《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市几类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8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6.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
7.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80元。
8.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