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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几类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89.08.25【实施日期】1989.08.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司)发(1989)14号《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市几类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8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

4.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

6.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

7.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80元。

8.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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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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