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税务局【发文字号】京税检[1992]839号【发布日期】1992.11.18【实施日期】1992.11.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区、县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分院、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198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偷税、抗税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两院一局规定”)。执行以来,对推进依法治税,惩办偷税、抗税犯罪行为,保证国家税法的贯彻实施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鉴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此决定对北京市“两院一局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