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1993]56号【发布日期】1993.04.22【实施日期】1993.04.2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了加强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并经上级法院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由执行庭移交行政审判庭负责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工作应在五月二十日之前交接完毕。
二、移交案件的范围:
1、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处理(处罚)决定书等;
2、法律、法规及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规定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非诉讼行政案件。
三、正在执行中的案件,仍由执行庭办理。对已执行中止和虽已立案尚未开展工作的案件,应移交给行政庭。
四、鉴于行政庭刚接手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以及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清单。
2、对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在立案前,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决定立案的非诉讼行政案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预交办法收取费用。
3、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行政案件的执行不适用和解。
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作价或变通执行义务人财产的,应提交书面意见。
5、对行政案件执行的指导、监督工作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
五、接本通知后,请组织行政审判庭的审判人员认真学习我院1991年11月25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下发的《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在移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高院行政庭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