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1993]100号【发布日期】1993.06.10【实施日期】1993.06.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加强档案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1993)56号《关于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移交行政审判庭负责》的通知规定,现就行政审判庭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及案号问题通知如下:
1、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查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挂“×政执”字案号(例“朝政执”、“宣政执”等)。
2、立案挂号按年度、一案一号的原则掌握。
3、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仍使用原审案号,不另挂新案号。
4、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