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发文字号】京司发[1994]190号【发布日期】1994.10.12【实施日期】1994.10.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政府,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律师承办的刑事辩护案件中,有一部分是法院指定的案件。目前指定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收费标准,是根据司法部、财政部1981年颁布的收费办法确定的。由于该收费标准制定时间较早,收费标准偏低,已远不足以支付律师办案的基本费用。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协商,决定调整律师受理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件15元人民币调整到每件75元人民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