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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在全市各级法院实施办案规范的决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1995]197号【发布日期】1995.06.30【实施日期】1995.06.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为了正确执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切实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完成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任务,实现把首都法院建设成“严肃执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最公正、最讲理、最廉洁法院”的目标,由我院制定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执行案件办案规范,在全市各级法院试行的基础上,已经作了必要的补充修正,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决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全市各级法院应组织全体干警特别是审判人员进一步学习办案规范,并在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各法院要制定规划,并经常检查,以逐步做到办案规范的全面落实。当前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统一思想认识,自觉地在审判活动中按照办案规范的要求审理案件。各级法院应当将贯彻落实办案规范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件大事,认真抓紧抓好。各级领导应当带头认真学好办案规范,并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审判人员学好、用好办案规范。要教育广大审判人员充分认识到,执行办案规范是贯彻执行诉讼法的重要保障,是实现“三最”法院目标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法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只有严格执行办案规范,才能保证正确依法行使人民赋予我们的审判权,依法、公正、高效地完成各项审判任务。

第二,要依法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各级法院要结合办案规范的实施,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的问题,要切实执行办案规范中关于审查起诉及立案等各项规定,应当立案的,要按照办案规范规定的时限尽快办理立案手续,不得拖延或刁难来访群众;不应当立案的,也应向来访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审理案件中,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要求,保护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或妨碍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第三,要依法促使诉讼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各级法院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调动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积极性;同时,审判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义务,对于确实应由人民法院采集的证据,应当积极收集、调取,并按照办案规范的要求在法庭上进行质证;人民法院还应特别注意依法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认真执行公开、合议制度。凡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要公开开庭审理和宣判;目前,因法庭等物质条件不具备,不能完全做到公开审判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规划,逐步实现。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实行合议制审判的案件都应认真执行合议制度,尚未做到的,要创造条件限期做到。

第五,严格按照审限的要求审理案件。各类案件均应严格按照办案规范的要求,在审限内结案;确有正当理由在审限内不能结案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六,努力创造条件,积极解决“执行难”问题。各级法院应当把解决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的执行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民法院的裁判得到切实的执行。

第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项配套措施,保证办案规范得到全面实施。各法院应当在今年年底前,研究制定出对案件进行检查监督的制度、奖惩制度,以及其他必要的管理制度,并逐步使之完善。对不按办案规范办事,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审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将办案规范公诸于众,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法院应在适当时机将实施办案规范的情况向党委和人大作专题汇报,争取领导机关的支持和帮助;要通过各种方式让社会各界知晓法院的办案规范,监督法院严格执法;要将办案规范的重要内容张贴在接待室、宣传栏等处,让广大群众了解,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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