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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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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1996]183号【发布日期】1996.06.05【实施日期】1996.06.0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劳动法》开始施行后,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况,我院曾规定对已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但未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的劳动争议纠纷,法院可以直接受理。随着《劳动法》已得到广泛宣传及法院必须严格执法的需要,现决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各级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对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对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因雇佣关系引起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法院可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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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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