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5]10号【发布日期】2005.01.10【实施日期】2005.0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法院负责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房地产评估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公告,可以自愿向高级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有固定的专门办公场所的;
(三)有固定的专业从业人员的;
(四)接受过五次以上委托,并由自有专业人员独立完成被委托事项的;
(五)未因违法违纪而被有关部门处罚过的。
第四条 高级法院依据以下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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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 内容 │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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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执业注册会计师│30~50人 │ 3│
│ │ ├───────┼──┤
│ │ │51~100人 │ 6│
│ │ ├───────┼──┤
│ │ │101人以上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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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收入 │800~1500万元 │ 3│
│ │ ├───────┼──┤
│ │ │1500~2000万元│ 6│
│ │ ├───────┼──┤
│ │ │2000万元以上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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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券业资产审计资质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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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评审得分相同,则以1、2项同档下限为标准,按超出比率的平均值进行比对,数字高者优先。
第五条 高级法院依据以下标准,对专营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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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 内容 │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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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12~20人 │ 3│
│ │ ├────────┼──┤
│ │ │21~50人 │ 6│
│ │ ├────────┼──┤
│ │ │50人以上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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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收入 │200~500万元 │ 3│
│ │ ├────────┼──┤
│ │ │500~1000万元 │ 6│
│ │ ├────────┼──┤
│ │ │1000万元以上 │ 9│
├──┼─────────┴────────┼──┤
│3 │证券业资产评估资质 │ 2│
└──┴──────────────────┴──┘
如评审得分相同,则以1、2项同档下限为标准,按超出比率的平均值进行比对,数字高者优先。
第六条 高级法院依据以下标准,对成立八年以上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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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 内容 │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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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11人 │ 3│
│ │注册土地估价师 ├────────────┼──┤
│ │ │12~15人 │ 6│
│ │ ├────────────┼──┤
│ │ │15人以上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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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完成估价业绩 │36~70万建筑平方米 │ 3│
│ │ ├────────────┼──┤
│ │ │71~150万建筑平方米 │ 6│
│ │ ├────────────┼──┤
│ │ │151万建筑平方米以上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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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部评定全国房地产优秀估价师(每名)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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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香港互认测量师(每名)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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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取得全国土地估价执业资质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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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评审得分相同,则以1、2项同档下限为标准,按超出比率的平均值进行比对,数字高者优先。
第七条 高级法院依据以下标准,对成立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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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 内容 │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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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办公场所 │200平方米以下 │ 1 │
│ │ ├────────┼──┤
│ │ │201~500平方米 │ 2 │
│ │ ├────────┼──┤
│ │ │501~1000平方米 │ 3 │
│ │ ├────────┼──┤
│ │ │1001平方米以上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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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营业额 │200~500万元 │ 3 │
│ │ ├────────┼──┤
│ │ │501~1000万元 │ 6 │
│ │ ├────────┼──┤
│ │ │1001万元以上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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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20~25人 │ 2 │
│ │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
│ │专职人员 │26~30人 │ 4 │
│ │ ├────────┼──┤
│ │ │31人以上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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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注册造价工程师 │8~11人 │ 3 │
│ │ ├────────┼──┤
│ │ │12~14人 │ 6 │
│ │ ├────────┼──┤
│ │ │14人以上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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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评审得分相同,则以2、3、4项同档下限为标准,按超出比率的平均值进行比对,数字高者优先。
第八条 高级法院根据入围条件和标准,选择资信度高、经营规范、收费合理、服务优质的拍卖企业入围,并公布入围企业名单。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和向当事人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条 高级法院建立入围机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相关信息,了解情况,对入围机构进行日常考核。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淘汰出围:
(一)因经营行为违法或违纪,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诚信原则,不正当竞争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或未按照要求完成被委托事项的;
(四)干扰评审和考核工作的;
(五)原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对淘汰出围的机构,要予以公布,并在三年内不得入围。
第十一条 高级法院每年对入围机构进行综合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司法鉴定机构的业绩,实行末位淘汰。被淘汰出入围名册的机构,一年不得再入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