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1998]383号【发布日期】1998.11.16【实施日期】1998.11.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公开审判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也是人民群众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为了在全市法院各项审判活动中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各项审判活动必须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要严格按照关于公开审判的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审判活动,坚决纠正一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增加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真正把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第二、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等各类一审案件依法应公开审理的一律公开审理;各类二审案件依法应公开审理的,除可以依法迳行判决、裁定的外,也应公开审理。
第三、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做到先期公告。凡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采用书面公告或其他方式在法院公告栏、显示屏或通过新闻媒介先期公布案由、当事人姓名(名称)、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向社会告知。
第四、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做到允许旁听和采访。凡依法公开审理的各类案件,不仅要做到向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要做到允许公民参加旁听,允许新闻记者进行采访。
第五、公开审理案件要在法庭或公开场所进行。凡在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庭审活动一律在法庭进行,严禁在办公室及法庭以外的任何场所进行;就地审理的案件,庭审活动应选择适合案件审理的公开场所进行。
第六、公开审理案件的法庭必须规范。公开审理案件的法庭必须做到:法庭正面悬挂国徽,审判席和诉讼参与人席按要求摆放,设置旁听席等。
第七、公开审理案件要做好相关工作。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加强安全保卫和法庭秩序的维护工作,按照规定做好旁听和新闻采访的管理工作。
第八、各法院应全面落实上述要求。本决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全市各级法院届时应全面落实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