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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8.12.01【实施日期】1998.1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保证本市法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规范公民旁听法院公开审判案件的活动,现就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第一,公民要求旁听的案件应为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二,公民要求旁听公开审理案件,应向法院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法院根据法庭场所和要求旁听的人员情况决定发放旁听证的数量;公民持有旁听证方能进入法院旁听案件的审判。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国公民要求旁听的,依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下列公民不得要求旁听公开审判: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四条,参加旁听的公民应衣着整洁,不许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

第五,参加旁听的公民应于开庭前10分钟进入法院,并按规定接受法院的安全检查。

第六,公民旁听公开审判应遵守法庭规则,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持电话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要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

第七,旁听公民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第九,本规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关于案件公开审理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125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152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0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120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6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45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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