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1998]448号【发布日期】1998.12.18【实施日期】1998.12.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我院曾下发《关于审理货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鉴于修订后的刑法对假币犯罪进行了补充修改,现根据刑法关于假币犯罪的规定,结合我市审理假币犯罪案件的实际,对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重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币,冒充人民币及境外流通货币的行为。

1、伪造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其他币种应当折算成人民币,下同)5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或者币量在50张以上不满1500张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数额接近以上数额起点,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亦应按上述刑罚惩处:

(1)曾因伪造货币受过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货币的;

(3)伪造并使用伪造的货币的。

2、伪造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15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500张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考虑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2)伪造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万张以上的;

(3)伪造货币数额达到特别巨大,同时具有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

(4)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是同一宗的,数额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的,数额累计计算,根据行为确定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

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数额较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不满3000张。

4、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数额巨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币量在3000张以上不满1万张。

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数额特别巨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万张以上。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1、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情节较轻”,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满100张(均指假币,下同)。

2、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不满3000张,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数额巨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币量在3000张以上不满1万张。

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万张以上的,可以考虑判处无期徒刑。数额达到巨大,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1)曾因假币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2)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既实施持有假币、又实施使用假币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持有、使用假币的数额累计计算。

2、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200张以上不满3000张。

3、持有、使用假币“数额巨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人民币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币量3000张以上不满1万张。

4、持有、使用假币“数额特别巨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万张以上。

五、变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是指以真货币为基础,采用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手段,改变货币的真实形态、色彩、文字、数目等,使其升值,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1、变造货币“数额较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人民币500元以上不满15000元或者币量50张以上不满1500张。

2、变造货币“数额巨大”,可以掌握在货币总面值人民币15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500张以上。

3、实施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两种行为分别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六、其他

1、伪造、变造境外货币或者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境外假币的面值按犯罪时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2、本《意见》下发后,我院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发的《关于审理货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不再适用。

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假币犯罪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下发后,本《意见》的规定如与《解释》的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明确的,可参照本《意见》。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