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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的几点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1998]456号【发布日期】1998.12.24【实施日期】1998.12.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审判的实际,现就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关于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指在正式开庭前,案件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将各自提交的证据进行交换,供对方当事人查阅、辨认并发表意见,以便为庭审质证做好准备的一种制度。

1、适用范围

所有知识产权案件均可实行庭前证据交换。进行交换的证据,一般限定在可复制的范围内,如书证等。

2、证据交换通知

法院在受理一、二审案件后,应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递交《当事人须知》,明确告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根据案情证据情况酌定)提交证据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交换。

3、证据提交和登记

当事人应按对方人数及法院的要求提交证据材料和副本。法院在收取证据时应出具证据登记表,内容包括证据名称、证明对象、提交证据时间、页数和份数等,由书记员和当事人共同签字盖章,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

4、证据交换

法院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副本送达当事人,并制作交换证据登记表,由书记员和当事人签字盖章,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

5、证据交换期限

证据交换应在正式开庭的七天前完成。

当事人在开庭时提交新证据的,是否在本次开庭时当庭质证应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当庭质证的,则对该证据当庭不予质证,待下一次开庭继续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庭后提交的证据,仍应进行证据交换,令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表明意见,如果系关键证据,必要时应二次开庭。

第二、关于庭前证据听证制度

庭前证据听证制度,是指对一些证据量大、专业性强的复杂、疑难案件,在正式开庭前由法院主持,在双方当事人参与下对证据进行筛选、甄别和解释、说明,以提高质证、认证效率的制度。

1、适用范围

对证据数量大或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案件可适用庭前证据听证。

2、证据听证时间

证据听证的时间,应在双方当事人证据交换完毕,正式庭审之前一个月至半个月的时间内进行。

3、证据听证的内容

(1)证据的清理。由当事人对证据作简要说明,法官初步审查所举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剔除无关证据,要求补充有关证据。当事人对法院的初步审查意见有异议的,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见。

(2)证据的归纳。即对证据进行整理分类。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按照时间顺序或所证明的事实进行排列;证据比较分散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根据证据间的关系和要证明的事实进行分类;同一事实有多个证据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按照所要证明的事实进行分类。

(3)证据的解释。即由当事人对证据本身及要证明的内容进行阐述和说明,尤其是对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证据,应要求当事人介绍相关技术背景知识,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简单的演示。

(4)证据的初步质证。征询当事人意见,将证据分为有异议的和无异议的两类,对无异议的证据法院可直接予以认定并以笔录形式予以确认,庭审中不再进行质证。

第三、关于鉴定

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到科学技术各个领域和文学艺术各个方面,而且很多情况下处于科学文化的前沿,很难由某个单位或某个部门作出一项结论性意见。为保证鉴定的科学、公正和权威,应当遵循完整、规范的鉴定程序。

1、鉴定部门的选择

鉴定部门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验收部门或机构;(2)与当事人争议的技术成果有关的法定鉴定部门;(3)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机构;(4)由当事人各自提出的带有权威性的专家共同组成的鉴定组;(5)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或指定的带有权威性的专业部门或单位;(6)法院指定的有关部门和机构。

2、鉴定的范围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约定或法定技术标准。

专利侵权案件: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比较。

专利行政案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版权侵权案件:作品与被控侵权物表达的比较。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技术秘密的秘密性、新颖性以及与被控侵权技术的对比。

3、鉴定依据

对技术合同标的进行鉴定,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为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技术成果的验收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技术标准组织鉴定;没有标准的按该行业合乎实用的一般标准组织鉴定。

对专利侵权案件的鉴定,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和被控侵权物为依据。

对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鉴定,以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作品与被控侵权的作品为依据。

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鉴定,以权利人提出的技术秘密的范围、内容与被控侵权的技术为依据。

4、鉴定的方式

(1)委托有关机构鉴定。市高级法院已指定有鉴定部门的,委托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验收方式的,按当事人约定的验收方式组织鉴定。

(3)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验收标准或技术标准,技术本身不很复杂的,可以采取当事人自我鉴定的方法,即在法院主持下,由当事人直接进行操作、演示、实施,并将自我鉴定的全部过程记录在案。

(4)专家评议,即由同领域专家对与技术合同标的有关的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评议。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作出评价,并由组织鉴定的单位汇总后作出结论。

(5)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进行鉴定。

由有关机构鉴定的,应要求鉴定机构出示书面鉴定意见,并提出详细的资料依据。

5、鉴定的程序

(1)案件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应根据案情需要和当事人的申请来确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法院决定;法院认为必须鉴定的,应向当事人讲明理由。

(2)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确定后,应告知当事人。鉴定的具体时间、程序、内容也应事先告知当事人。

(3)由有关机构进行鉴定的,法院应向其出具委托鉴定书及与鉴定有关的材料。在委托鉴定书中,应明确提出需要鉴定的事项和要求,告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对鉴定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4)鉴定结束后,鉴定中所涉及的全部材料,包括报告、图纸资料、样品、样机等,应全部收回。

6、重新鉴定

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重新鉴定: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的。

(2)鉴定人在鉴定中有违法行为,弄虚作假,或者与当事人串通致使已通过的鉴定结论不真实、不合法的。

7、鉴定结论的质证

鉴定应在正式开庭前完成。

鉴定的结论应向当事人公开,并允许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作出辩解。鉴定结论允许当事人质询,鉴定人应给予明确解释。

鉴定结论是据以查明案情的重要证据,必须经过开庭质证。

第四、关于证据保全

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体现在证据问题上就表现出一些区别于其他有形财产案件的特点。因此在知识产权诉讼当中当事人取证很困难,要证明所取证据的真实性和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就更为困难,人民法院应采取证据保全的措施搜集证据。

1、证据保全的提出

证据保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当事人可以在起诉的同时或诉讼进行当中以书面方式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申请书应说明要求证据保全的理由、保全范围并提供证据线索。

2、对申请的审查

(1)证据保全理由充分。采取证据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即必须是“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能采取。

(2)证据保全范围明确。证据保全应有一个明确的范围,不能模糊笼统,更不能准许申请人现场指认。

(3)有适当的证据线索。在适用证据保全措施时,既要注意及时、保密以免证据灭失,给申请人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又要注意严格审查,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证据保全的方式

证据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形式,能够复制的,可以对证据当场复印扣押副本。另外可以采取现场勘验的方法,以笔录或录音录像等手段将证据予以固定。

4、证据保全的担保

证据保全可能会给被申请人带来经济损失,或者涉及到有经济价值的物品,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拒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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