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9]316号【发布日期】2009.07.29【实施日期】2009.07.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2009年7月15日召开的北京市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市法院审判监督工作机制,现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再审后发回重审案件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按一审程序审结的再审案件上诉后的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再审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不含撤销驳回起诉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编立“再初字”案号。
二、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按一审程序审结的“再初字”号案件(含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再审后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编立“再终字”案号。
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