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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信访接待处理办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1]269号【发布日期】2011.08.15【实施日期】2011.08.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对涉诉信访接待处理工作的管理,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诉信访案件约期接谈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涉诉信访工作的其他相关规定,并结合全市法院信访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工作原则

第一条 涉诉信访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必须制度,按照中央和市委政法委的相关规定及工作步骤,在市高级法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化解社会矛盾,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工作制度

第二条 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实行分阶段、按期限的接待办理制度。对到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登记来访的涉诉信访案件,依次由责任法院接访化解、高级法院甄别复查、依法进入终结程序等三个阶段进行办理,每一阶段工作必须按规定期限或者与信访人约定的期限完成。

第三条 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实行约期接谈制度。涉诉信访案件接谈人员与信访人约定接谈或答复日期,并如期接谈或将案件审查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四条 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实行督办制度。市高级法院主管部门将对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涉诉信访接待办理情况进行专门督办。

第五条 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实行会商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涉诉信访案件,由市高级法院召集三级法院或者相关部门会商解决。

第六条 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信访接待处理工作实行统计通报制度。市高级法院对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涉诉信访接待办理情况定期进行统计通报。

第七条 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实行考核制度。市高级法院对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涉诉信访接待办理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院涉诉信访工作考评。

工作程序

[登记分案]

第八条 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登记窗口负责统一登记分案工作。来访人到窗口登记后,登记窗口按照"二审维持由一审负责,二审改判由二审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法院并告知信访人到责任法院派驻北京法院信访接待站的甄别合议庭反映诉求。

[责任法院接访化解]

第九条 责任法院对涉诉信访案件依次由信访案件甄别合议庭和主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接访化解,由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责任法院信访案件甄别合议庭应对前来反映诉求的信访人及所涉案件在登记当日进行接谈、甄别、化解。能够当场答复化解的,当场予以答复化解;不能在当日接谈或当场答复化解的,应与信访人签署约期接谈单,确定下次接谈或答复日期、地点,并如期接谈或答复信访人。

不能当场答复化解的,按照以下方式分别处理并在15日内通知信访人:

1.涉诉信访案件未经过递进式化解程序申诉审查的,将案件返回本院按照递进式化解程序进行复查化解;

2.涉诉案件已经过递进式化解程序申诉审查的,转由本院主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接访化解。

第十一条 责任法院信访案件甄别合议庭在接谈、甄别、化解时,需进行谈话、阅卷、走访、化解及帮扶救助等工作,应穷尽各种措施对信访人进行吸附、稳控和化解。

第十二条 责任法院主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应在信访案件甄别合议庭接待后二个月内约谈信访人,并穷尽各种措施开展化解工作。具体接待时间和地点由责任法院自行安排,但应提前与信访人约定接谈日期、地点,或将接谈日期、地点提前通知信访人,并如期接谈。

第十三条 经主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接谈后仍不能化解拟报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各院要认真落实"六步工作法"、"四员进社区"工作机制,经社区民警、基层组织、人民群众代表民主评议一致认为信访诉求无理且化解工作已经穷尽的前提下,经主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四条 责任法院审判委员会应在主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提请后一个月内,对该信访案件进行讨论决定,对拟进入终结程序的案件形成书面复查报告并原审卷宗及开展信访化解工作的相关材料报北京市高级法院进行审查(复查报告写明案件基本情况、信访人的信访诉求、复查情况及所做化解稳控工作情况、下一步的工作意见措施等)。

第十五条 责任法院在接访化解中发现案件存在问题的,应自行予以弥补纠正;需要与上级法院及其他法院协调的,及时上报高级法院会商解决。

[高级法院甄别复查]

第十六条 北京市高级法院负责对各院拟报终结的案件进行甄别复查,在各院上报后一个月内甄别复查完毕,并通知责任法院。

第十七条 北京市高级法院在甄别复查中发现问题的,报主管领导决定。

第十八条 北京市高级法院经研究认为案件存在问题的,通知责任法院协商纠正,必要时召集三级法院及相关单位进行会商解决。

[依法进行终结程序]

第十九条 经北京市高级法院甄别复查后决定终结的,通知各责任法院。各责任法院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报同级政法委协调公安机关,签署稳控责任书落实稳控责任。稳控责任书应写明稳控责任方案,由稳控责任单位的稳控责任人、责任领导签字,稳控责任单位盖章,同时由责任法院所在区(县)联席会办公室或政法委员会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已签署落实稳控责任的,各责任法院应在15日内向北京市高级法院上报终结备案审查材料。报送材料包括《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呈批表》、《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申请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稳控责任书、信访化解工作相关材料、基层评议记录、审委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高级法院应在责任法院报齐材料后,制作书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决定通知书》,并上报最高法院审查备案。经最高法院审查同意终结备案的,由北京市高级法院及时将《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决定通知书》交责任法院。

第二十二条 责任法院在接到终结决定通知书后15日内将终结情况答复信访人。书面答复的,应将书面答复意见以当面、委托或专递邮寄等形式送达;口头方式答复的,应当围绕信访人的主张,全面、具体、明确的将审查答复意见予以告知,并制作答复笔录。

第二十三条 责任法院应在信访接待场所对已终结的案件进行公示,并向信访人所在地的基层党委政府及居家委员会等通报情况。

[终结案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终结和北京市高级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继续上访的,不再作为信访案件处理,原则上不登记、不办理、不通报。上访人继续上访的,责任法院要做好接待劝返、困难帮扶和教育稳控等工作。上访人无理闹访,故意扰乱正常办公秩序情节严重的,由责任法院接回,并上报当地政法委做好稳控工作,必要时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法院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细则,做好本院信访接待处理工作。

附:涉诉信访案件分阶段、按期限接待办理的期限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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