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1]260号【发布日期】2011.08.04【实施日期】2011.08.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中第三条的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类型中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以及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基层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报请上一级法院决定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本通知至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