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1]205号【发布日期】2011.06.21【实施日期】2011.06.2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保证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严肃性,确保再审案件的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现就规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相关程序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院在执行、化解涉诉信访等工作中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可能有错误,需要启动再审程序的,应将有关材料送本院审监庭编立“监”字号进行审查。
二、审监庭经审查,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审监庭经审查,认为原生效裁判正确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内部结案,并将结果告知本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