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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1]173号【发布日期】2011.05.19【实施日期】2011.05.1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这些事件虽属少数或个别,但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极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中的教训也极为深刻。为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进一步做好本市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工作,经研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必须高度重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

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往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全市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必须站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此作为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以更加严格执法的信念、更加严谨审慎的态度、更加务实细致的方法,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二、必须严格依法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各院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先予执行,确保先予执行必要、可行和稳妥

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请市高级法院批准。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不及时执行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条件,且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理由和证据,经审查无重大明显违法,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充分保障的,方可先予执行。

四、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

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五、必须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确保全市一盘棋

上级法院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增强工作协同性,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法院存在的各种问题。下级法院要主动争取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优势。凡涉及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司法环境,切实形成有效化解矛盾的整体合力

鉴于目前有关征地拆迁的具体强制执行模式尚待有关国家机关协商后确定,各级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同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形成合力,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

七、严格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凡在执行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有关法院必须迅速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应灵敏。对不具备交付执行条件的案件,凡遇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和不当干扰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报告,坚决防止盲目服从、草率行事、不计后果的情况发生。

八、明确责任,严肃追究违法失职行为

凡是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报、歪曲事实,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负面效果持续扩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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