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1]167号【发布日期】2011.05.17【实施日期】2011.05.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推动北京法院工作科学发展,保障当事人在北京法院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结合北京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公开通报的评估指标对象是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规定的31项关于公正、效率和效果的评估指标。
第三条 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法院审判质量重要评估指标选取、调整和公开公示,并做分析讲评及督促整改;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院重要指标进行分析研判、数据汇总、指导整改。
第四条 各指标的计算方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指标体系。
第五条 对全市法院审判质量评估指标的通报采用北京法院内部网上公示和《审判管理情况通报》刊物刊载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各法院应根据通报情况,认真分析审判数据变化成因,科学研判审判工作及与此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提出对策建议,为审判委员会和院领导分析、研判审判态势,科学管理审判工作提供信息依据。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