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1]167号【发布日期】2011.05.17【实施日期】2011.05.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司法统计指标电子数据及时、准确,确保案件审判质量评估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统计工作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证司法统计指标电子数据及时、准确是人民法院法官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坚持尊重审判工作规律,坚持实事求是,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司法统计指标数据及时、准确,严禁对司法统计指标数据弄虚作假。
第三条 立案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切实履行好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的立案审查职责,对符合立案条件并决定立案的,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院的有关规定编列案号,并及时、全面、准确地在审判管理系统中录入当事人、立案案由、统计案由、立案日期、移送日期等电子信息。
第四条 案件承办法官应当按照案件审理的各个流程,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审限变更、有关证据、阅卷笔录、审理报告、裁判文书、各类金额、结案方式、结案案由、统计案由、结案日期等各类电子信息。对于立案环节无法采集录入的相关信息,承办法官应当及时补录。
第五条 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审限变更事由、案件结案标准是否合法合规,审核案件承办人填报的电子结案方式与纸质裁判文书是否一致。对应当录入的信息录入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当要求案件承办人及时补正,承办人不予补正的,不得予以审批或归档。
第六条 市高级法院技术处负责统一开发全市法院审判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程序,未经技术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开发审判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程序。
第七条 各法院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以上的司法统计指标数据的集中检查工作;高级法院不定期对各法院司法统计指标数据开展临时性、突击性检查,检查情况予以全市法院公开通报。
第八条 各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应积极配合本院研究室开展对案件审判信息录入环节的评查,确保指标数据源头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九条 对司法统计指标数据弄虚作假的,对负有责任的法院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各法院要将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工作部署,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