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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1]161号【发布日期】2011.05.16【实施日期】2011.05.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维护北京法院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和《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领会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

任职回避制度是人民法院深入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廉洁问题的热切关注,是今年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领域。认真落实任职回避制度,有利于加强对法院内部人员的监督和自我约束,从源头上降低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几率,保障司法队伍的廉洁;有利于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彰显人民法院防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和信心,维护法院公正廉洁的司法形象;同时有利于降低廉政风险,为广大法院干警提供自我保护。

二、严格落实规定,稳步推进任职回避工作

(一)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高级法院成立任职回避落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法院任职回避工作。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贺荣任组长,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鲁桂华、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高晓陵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治部,办公室主任由鲁桂华同志担任。各级法院应当成立由本院党组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的任职回避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和由本院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没有任职回避人员或任职回避人员极少的基层法院除外),切实加强对本院落实任职回避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统一认识,做好思想动员。各级法院要加大任职回避制度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干警深入了解任职回避制度出台的时代背景,充分认识颁布施行任职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干警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通过召开动员会、座谈会以及个别谈心等方式,认真做好任职回避人员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不断加深对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必要性的认识,争取他们对实行任职回避制度的理解和认同。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做出表率。

(三)明确回避范围,做好任职回避制度的解释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要求,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法院领导干部,即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另一类是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即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具体内容,高级法院将另行部署)。

(四)分步实施,确保工作有序开展。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总体要求和方法步骤,组织开展个人申报、审核公示、汇总上报、提出申请等各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提前完成。个人申报工作要在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公示完毕后,各法院通过个人申报和职能部门摸底排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本院符合任职回避的人员,制作《本院拟实行任职回避的人员名册》,于2011年6月24日前报高级法院政治部。从2011年8月开始,各法院组织人事部门于每月20日向高级法院政治部报送《本院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工作月报表》,直至本院应回避人员全部实现了任职回避为止。

(五)提早谋划,统筹考虑,妥善安排工作岗位。全市法院应当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地为任职回避人员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需要调整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要主动与地方党委、人大及有关部门进行联系沟通,争取工作的主动性。

三、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工作成效

(一)领导重视。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任职回避制度落实工作,特别是涉及任职回避人员较多的法院,一把手要亲自抓,党组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既要认真执行任职回避制度,不打折扣,不留死角,又要避免影响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稳定;既要坚持组织原则,又要体现对干警的人文关怀,充分考虑干警的意愿。对于工作中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确保任职回避工作有序、平稳的开展。

(二)明确目标。全市法院要把握工作节奏和工作进度,确保在今年年底前至少应将本院80%以上的任职回避人员调整安排到位,在2012年2月10日前全部实现任职回避。

(三)加强指导。高级法院要加强对任职回避工作指导。对于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相关法院要及时请示汇报,高级法院要及时研究答复或向最高法院请示,确保政策执行的统一性。

(四)严肃纪律。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的法院在编工作人员(包括在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认真填写《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业务情况申报表》,保证内容真实,填报准确。对于工作不力、敷衍塞责、无故拖延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具有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规避任职回避等行为的人员要及时查处;对于符合任职回避条件而拒不执行这一制度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实施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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