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1]146号【发布日期】2011.04.18【实施日期】2011.04.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切实提高司法公开工作水平,保障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全市法院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工作要求的同时,应认真参照《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着重做好以下各项司法公开工作。
一、立案公开
1、全面推广立案诉讼服务改革。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加强诉讼指引和诉讼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积极开展立案调解和协调工作,加大诉讼源头矛盾化解工作力度,促使纠纷在立案之前得到解决,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2、加强立案诉讼服务大厅规范化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做到制度规范、标准规范、功能规范、设施规范、流程规范,实现接待流程、大厅基本便民设施、导诉咨询服务设置、诉前调解引导程序、文明接待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负责制、案件受理工作制度、立案诉讼文书样式等九个方面的统一。
3、在立案窗口实行一次性告知。对因诉讼能力不足等原因没有提供受理案件所需材料的当事人,立案工作人员应给予释明和指导,能够当场补齐的,应指导当事人当场补齐。经审查诉讼材料欠缺、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需要补充、修改的,立案法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向当事人发放《一次性补充、补正诉讼材料告知书》。
4、设立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服务岗。有条件的法院可与法学院校合作,在立案诉讼服务大厅设立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服务岗,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在法官的指导下从事法律咨询、诉讼指导、材料代书、引导诉讼等工作,方便当事人诉讼。
二、庭审公开
5、大力推广巡回审判。充分发挥巡回审判深入群众、方便群众的优势,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积极组织群众旁听,实现就地开庭与法制宣传相结合,以案释法与群众工作相结合。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巡回审判点。
6、审判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在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件前向当事人送达回避权利告知书,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回避权利告知书可直接载明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备查。
7、确保当事人对重大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对案件扣除审限、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中止审理、延长审限等重大程序性事项,在完成内部审批手续的同时,均需填写制式表格向当事人告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附卷备查。上诉案件移转的时限和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当事人公开。
8、加强数字化法庭建设。应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音视频记录、多媒体证据展示、文字记录、直播点播等功能,提高庭审透明度。做好庭审纪实光盘的刻录,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9、推广远程视频庭审。加大科技投入,完善配套设施,提高远程视频庭审系统的应用技术水平。总结试点法院经验,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建立健全远程视频庭审的程序规则,使远程视频庭审成为促进庭审公开的重要途径。
10、推进庭审直播工作。明确庭审直播案件范围,规范庭审直播工作流程,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案件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进行庭审直播,并逐年加大庭审直播案件的数量。直播内容以庭审为主体,也可以根据情况进行法官访谈、法律研讨会等内容的直播。
11、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扩大人民陪审员工作范围,探索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特邀人民陪审员。稳步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力争做的所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有陪审员参与。
三、证据公开
12、规范证据接收程序。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应当开具证据材料接收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是否为原件、提交人、接收人和相应时间;证据材料被依法退回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证据材料清单应当附卷备查。
13、提高证据质证的透明度。证据均应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由诉讼各方在庭审中质证,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凡未经法庭公开出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推进证人出庭工作。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关键证明作用的证人、鉴定人,当事人或控辩一方对其书面证言、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言、鉴定结论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5、规范证据的记载和认证说理。裁判文书应详细记载当事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对当事人有争议的,应阐明法院采纳或不予采纳证据的理由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四、执行公开
16、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已经完成的执行行为、不能执结的原因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中的重点环节和重要事项。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逐步实现当事人对执行信息的即时自助查询。
17、做好全市法院统一的“执行接待日”工作。每月第一个、第三个周五上午,各法院全体执行人员集中接待本院执行案件当事人,做好接待登记工作并将接待情况制作笔录入卷备查。对接待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明确解决和处理意见,并将研究笔录入卷。
18、加强执行信息查询中心的建设和应用。扩大信息查询范围,完善信息查询审批制度,明确执行人员的查询工作职责、期限和程序。执行信息查询中心自动记录和统计查询情况备查,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
五、听证公开
19、进一步明确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执行案件、司法赔偿案件、减刑假释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以及其他在开庭审理程序之外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应当组织听证。
20、建立健全听证公开工作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告听证事项、设定听证程序、组织旁听听证等,可以参照庭审公开的有关规定。
六、文书公开
21、健全裁判文书上网发布的审核程序。根据各类裁判文书的上网要求,坚持审慎、适度公开原则,明确裁判文书的公开标准,确保上网发布裁判文书的质量。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为保护裁判文书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在上网时可对裁判文书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22、建立诉讼档案的网络查询平台。加快推进诉讼档案的电子化,建立社会公众查阅电子诉讼档案的服务平台,实现诉讼档案资源利用的网络化,提高诉讼档案查阅效率,推动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的落实。
23、扩展裁判文书及相关案例的公开渠道。着力提高《审判前沿》、《北京法院指导案例》等公开发行出版物的编纂质量,重点公布典型性强、公众较为关注、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群众司法需求,不断充实北京法院网的案例信息库。
七、审务公开
24、全市各法院均应建立互联网门户网站。在网站上全面公布法院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职能以及非涉密的审判工作情况、统计数据、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等。结合案件信息查询系统,设立网络查询终端,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进程、监督法院工作。
25、完善“12368”司法信息公益服务系统。扩大“12368”服务系统在全市法院的覆盖范围,加大对“12368”服务系统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选择通过“12368”服务系统了解司法信息。进一步丰富诉讼指南、审判流程、庭审程序、文书样式等静态信息,进一步加强“12368”服务系统与审判信息系统、执行信息系统的衔接配合,确保反映案件进展情况的动态信息准确、及时。
26、规范法院开放日活动。建立定期开放制度,每个季度至少确定一天作为法院开放日。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主题开放活动,邀请社会公众参观人民法院审判区域和适宜开放的办公场所,指定专人向社会公众介绍法院情况,把司法公开与普法宣传、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人民法庭具备开放条件的,也可以组织开放日活动。
27、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通气会以及组织集体采访和互联网访谈、接受媒体专访、答复记者问询、发布新闻稿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法院工作信息。对于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主动发布信息,让群众了解真实情况。
28、建立健全涉诉舆情应对机制。在突发涉诉事件发生后,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建立舆情分析评估制度,对于敏感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在宣判前应当分析评估可能引发的舆情状况,提前制定工作预案。 |